《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配偶身份权包含的重要内容,也是配偶身份关系和婚姻共同体的物质化表现。夫妻基于配偶身份应在物质上和生活上应当相互帮助、相互供养,在精神上应当相互慰藉、相互支持,遭遇危难时相互支援和救助。
近日,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江宁法庭处化解了一起婚内追索扶养费纠纷,因本案原告系患癌老年妇女,法官开通办案绿色通道,从立案、保全、审理到结案兑现,仅用十余天,实现了立审执一体化多元解纷,为患癌弱势老年妇女提供了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切实保障其合法利益,真正满足了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快速、便捷、公正地解决纠纷的司法需求。
上门立案,暖人心
“请问您是江宁法庭的法官吗?我身患癌症,急需钱治疗,但我没有收入,丈夫又不管我,我要告他……。”电话那头,一名女子向江宁法庭的法官哭诉着。
经过一番交谈,得知女子名叫王某(现年60岁),与丈夫李某(现年70岁)结婚已近三十余年,两人生育的孩子也已成家立业。2018年王某到西南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检查出患乳腺癌,丈夫李某得知病情后,对王某不管不顾,全靠儿子的支持,王某才顺利做了手术,现在需要长期吃药控制病情。近年来,李某甚至在外租房居住,两人开始分居生活。王某多次找到村社调解,但都不起作用。法官了解情况后,随即赶到女子家中,上门立案,然后又到村社和周边实地走访调查,为其提供快速、便民的司法服务。
诉讼保全,促执行
为了快速化解纠纷和保障案件顺利的执行,法官综合考虑后果断采取保全措施,及时冻结了李某名下27000余元的银行存款。得知自己的银行存款被冻结,没过多久,李某便主动到法院应诉。
多方合力,解民忧
鉴于本案的原、被告均系老年人,原告又身患疾病,一纸判决书无法真正解决王某的问题,法官遂邀请了李某户籍所在地村社干部参与调解。对于此案,法官并未直接开庭审理,而是先与李某唠唠嗑,也从家长里短中了解了李某的真实想法,“法官,我的媳妇儿脾气怪得很呀,跟生产队大部分人都合不来,我为了躲她我都搬到外面租房住。我现在老了也没有收入来源,都靠儿子赡养我,每月哪里拿的起那么多钱,再说我今年过年才拿了1200元给她”。
法官随即给李某反复沟通,释法明理,让其明白:第一,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助的义务,两人结婚几十年,对于年老且身患重病的妻子,李某更应该给予经济上的支持和精神上的慰藉;第二,子女的赡养义务不能排除自己的扶养义务,作为丈夫,应该结合自身的扶养能力履行夫妻之间的扶助义务。经过法官苦口婆心的劝说,李某有所动容,村社干部见状立刻从情理上给李某做了思想工作。经过多方合力,李某也逐渐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并表示今后一定会承担起自己的责任。最终两人握手言和,结合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子女的赡养情况、王某的实际所需和李某的扶养能力等,李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每月支付王某扶养费300元。
两人虽然达成了调解协议,但是夫妻之间相互扶助是一个长久的过程,为了督促李某按时履行扶助义务,法官当即给李某出具了督促支付令,督促李某以后每月按时履行,请求村社干部协助。李某为了表示自己的决心,也当场向王某支付了当月的扶养费。本案纠纷得以顺利化解。
(唐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