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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残垣倒塌砸伤工人,谁担责?

来源: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 作者:丁如林 杨东升 发布时间:2023-03-08 18:43:23

屏山县一女子在拆除违建后的工地盖网子,被倒塌的墙体砸伤,女子将拆除违建的当地镇政府、劳务公司、劳务公司委派人员罗某告上法庭。近日,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一审判决劳务公司赔偿相应损失。

原告诉称,2021年3月,敖某经罗某介绍,在屏山某镇人民政府发包的位于规划区房屋拆除项目的工地上做建筑物的垃圾清理及搬运工作。3月27日,敖某在为建筑物的垃圾盖网子时,墙倒塌将其砸伤,经鉴定为九级伤残,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某政府、劳务公司、罗某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336,310.77元。

被告屏山县屏山某镇人民政府辩称,敖某在工地上受伤是事实,已将该项目发包给劳务公司,敖某的损失应由劳务公司承担。

被告劳务公司辩称,其与屏山县某镇人民政府签订的拆除协议约定的承包范围只包含房屋拆除,不包括垃圾清运等工作。罗某仅受公司委派负责墙屋推倒的负责人,而受屏山镇政府的委托聘用原告临时清理垃圾是罗某的个人行为,不应当由公司承担责任。

被告罗某辩称,因城乡环境整治,屏山某镇人民政府临时委托其雇请人员(含敖某)为推倒的墙盖网子以及清理垃圾,临时工人由政府工作人员指挥、工资由政府支付,敖某是在盖网子时受伤,其不应对敖桂容的损失承担责任;敖某受伤住院期间罗某代为垫付了50,000元左右医疗费,请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3月19日,屏山县某镇人民政府(发包人)与劳务公司(承包人)签订某规划区房屋拆除项目协议,约定承包范围:只管房屋推倒,不负责拆除物清场及外运;施工安全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施工前,承包人应购买操作工人团体意外险和工程一切险;保险费用包含在承包单价中,罗某代表劳务公司负责现场管理案涉项目。施工过程中,罗某按屏山某镇政府工作人员要求对工地现场的垃圾进行清理并将案涉工地上已推倒的建筑物拉网遮盖。2021年3月中旬,罗某电话召集敖某等人到案涉项目工地对已推倒建筑物进行拉网覆盖等工作,每人工资200元/天。2021年3月27日,敖某在该工地为建筑物盖网时,未拆除完毕的墙倒塌致其受伤。敖某住院144天,评定为九级伤残,住院期间,罗某为敖某垫付医疗费用46,200元。

法院认为,屏山某镇人民政府与劳务公司签订规划区房屋拆除协议,双方形成承揽关系;敖某与劳务公司形成雇佣关系,罗某系劳务公司案涉项目的现场负责人,罗某同意屏山某镇人民政府临时增加对推倒建筑物拉网遮盖工作,罗某在案涉项目中的代理行为对劳务公司发生效力,劳务公司负责现场建筑物的拆除项目,对拆除整栋房屋后剩下的墙体未及时拆除,存在安全隐患,未完全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敖某的损失应当由劳务公司承担,判决劳务公司赔偿敖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267,229.04元。

(丁如林 杨东升)


责任编辑:杨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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