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犍为县人民法院玉津人民法庭妥善调解了一起“对簿公堂”九次的劳动争议案件,被告当庭支付了原告赔偿款10万元,为这起特殊的案件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案情回顾
2020年1月5日
原告王某洪到犍为县某门市从事烟道清洗工作,在清洗、维修烟道时从搭建的钢架上摔下受伤。
2021年2月4日
犍为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王某洪与A公司劳动争议案件作出仲裁裁决:驳回王某洪请求确认其与A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请求。
2021年5月24日
犍为县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对王某洪提出的以A公司为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
王某洪不服不予受理决定书,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21年9月6日,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王某洪的请求;
2021年12月1日,犍为县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对王某洪提出的以B建筑公司为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申请,认定王某洪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
B建筑公司不服工伤认定决定,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22年7月20日,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B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
B建筑公司不服判决,向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2年8月31日,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后乐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原告王某洪为九级伤残,原告与被告就工伤待遇协商未果,原告王某洪向犍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3年1月3日,犍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在事故发生后的2年内,原告王某洪为维护合法权益已经先后与A公司、B建筑公司经历了4次仲裁,3次行政诉讼,1次劳动能力鉴定。
案情审理过程
2023年1月10日,原告王某洪向犍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B建筑公司支付原告工伤保险待遇258,494元。 犍为法院玉津法庭在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对案件进行了仔细、全面的反复梳理。根据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行政判决载明:被告B建筑公司作为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将承包的烟道清洗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王某洪,应当对王某洪在从事承包业务时发生的事故伤害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由此可以得知:1.被告B建筑公司应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2.原告王某洪与被告B建筑公司之间系分包关系。 考虑到如果就案办案,简单就原告王某洪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原、被告之间可能还会再次经历劳动争议纠纷、分包合同纠纷案件的一审、二审。2年来,双方当事人不是在诉讼,就是在诉讼的路上,因为该事故花费了大量人力、物力,双方皆已身心疲惫。为切实减轻当事人诉累,化解双方矛盾,承办法官、助理、书记员针对原告王某洪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分包关系中原告王某洪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等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认真讨论,统一思想认识后,采用电话、微信、当面约谈方式,面对面、背靠背反复做原告、被告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亲朋好友工作,耐心、详细讲解相关法律规定,帮助分析利害关系,寻找双方利益平衡点。 通过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最终促成原、被告双方相互理解,调解达成协议:被告B建筑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王某洪工伤保险待遇100,000元,双方握手言和,一起历经两年,“对簿公堂”九次的案件终于划上了圆满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