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古蔺县人民法院执行完毕一起饲养动物损害纠纷案件,被执行人陈某某父亲代子支付完毕案件全部赔偿款27851.6元。
申请执行人杨某是某中学学生,其在被执行人陈某某租住的住房内被姚某饲养的、寄放在该房屋内的阿拉斯加狗咬伤,杨某先后被送往古蔺镇医院、古蔺县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医院主要诊断为多发性动物咬伤。经鉴定,杨某面部损伤为拾级伤残。经法院一审、二审审判,杨某因被在陈某某住房内寄放的狗咬伤,造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计88148.06元,被执行人陈某某应赔偿杨某30851.6元,另案被执行人姚某赔偿杨某30851.6元(杨某与姚某达成分期履行协议),其余损失由杨某自行承担。扣除已经支付的3000元,陈某某还应向杨某支付27851.6元。
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了解到,陈某某刚满20岁,工作不稳定,收入微薄,无法履行赔偿义务。执行人员联系陈某某父母,向其说明了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给年轻的陈某某今后的人生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并从陈某某在本案中并非有意为之等情况出发与他们进行沟通,希望他们能帮助陈某某履行赔偿义务。在执行人员的努力下,陈某某的父亲为了儿子的前途着想,表明自愿代陈某某支付赔偿款。执行人员也第一时间解除了对陈某某微信账户、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至此,本案得以圆满执结。
本案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重视保护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也充分考虑被执行人的具体情况,融情于法,最终实现案结事了,体现了执行人员坚持司法为民宗旨、坚持在执行工作中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陈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