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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上加罪

——筠连县法院集中宣判4起危险驾驶案
来源: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人民法院 作者:陈敏 发布时间:2023-03-02 09:39:33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这本是所有司机应当严格遵守的准则,但是仍有个别司机“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不顾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以身试法。3月1日上午,筠连县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对4起危险驾驶罪案件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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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4起危险驾驶案件均因被告人驶机动车引起,名被告人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均超过80mg/100ml。其中,被告人高某科曾因酒后驾驶摩托车受到过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被告人周某云更是多次酒后驾驶机动车,受到过公安机关罚款和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被告人周某、段某华亦属醉驾,血样中乙醇含量竟然分别达到190.6mg/100ml和162.9mg/100ml。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并自愿表示认罪悔罪。综合名被告人的犯罪和量刑情节,筠连县法院依法对高某科等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二个月至一个月不等拘役,对段某华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分别判处四千元至二千元不等罚金。

行车道路千万条,遵纪守法第一条。筠连县法院在此提醒:为了您和家人安全出行,请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拒绝酒驾。

法官说法: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危险驾驶行为,除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外,还包括:追逐竞驶,情节恶劣;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成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等情形。前述情形,在不构成其他犯罪的情况下,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陈敏)


责任编辑:杨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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