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行使不当,则会影响到子女正常生活,且不利于建立和谐亲子关系。近日,眉山东坡法院判决一例探望权纠纷案件, 依法变更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探望方式,切实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与被告唐某某于2022年6月9日在东坡法院协议离婚,民事调解书确认的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唐某随刘某生活,唐某某对婚生女每周可进行探望。婚生女在双方离婚时刚满1周岁。离婚后,因唐某某与刘某对探望时间、方式等不能形成一致意见,唐某某多次通过报警方式达到探望婚生女的目的,经过派出所、司法所多次调解无果。在离婚后的半年时间,唐某某几乎每月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实现探望婚生女的权利。因此,刘某、唐某某及双方家人情绪对立、矛盾加剧,婚生女的身心健康及正常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承办法官多次与刘某、唐某某沟通调解意见,双方均各持己见,分歧无法消除。
案件调解无果,承办法官首先肯定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效力,同时指出,因双方根据原约定的探望时间与方式行使探望权,导致双方矛盾不断,已经明显不利于婚生女的健康成长。从既保护婚生女身心健康,又保障唐某某与婚生女沟通交流,培养父女感情的各方因素综合考量,将原每周探望一次,每次半天或者一天的约定,判决变更为每月第一周、第三周周六探望婚生女各一次,刘某协助唐某某行使该探望权。至此,这场因探望权引发的纠纷得以妥善解决。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第一、二款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第一款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法官有话说
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提供必要的条件,使不直接抚养子女的另一方的探望权得以实现,不得无故予以阻止或者设置障碍;探望一方也应注意在对方及子女工作、生活方便时进行,不应探望给对方造成不便。孩子的成长离不开父母的共同呵护,父母应共同努力配合、相互体谅与理解,方能给孩子一方健康温馨的“发展园地”。
下一步,东坡法院将继续坚持司法为民主线,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放在首位,依法审判,为全区和谐稳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蒙琳 曹澜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