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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换中介达成房屋买卖交易 这种行为构成“跳单”吗?

来源: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作者:蔡利霞 林婷婷 廖庭玲 发布时间:2023-02-23 19:03:25

2022年,房主强哥将名下房屋在多家中介公司进行登记挂卖,最低报价95万。恰逢买家小雨欲求购合适的二手房以改善居住,某房产经纪公司员工小刘遂将该房屋介绍给买家小雨。在小雨看中该套房屋后,小刘遂多次组织房主强哥与其商谈,但最终因价格原因没能协商一致。

与此同时,另一家中介公司也向小雨推荐了案涉房屋,恰巧房主强哥与该公司一员工系邻居,经该员工游说,强哥同意再降1万余元,双方以93余万元的价格达成交易。后小雨想到小刘这段时间对自己的付出,遂将自己已购买强哥房屋的事情告知了小刘,并向小刘发了感谢红包。

小刘公司则认为,小雨隐瞒真实情况,认为房主强哥与买家小雨是故意“跳单”而私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目的是为规避中介费支付,并且因其心中有愧而发红包给小刘。据此诉至法院,要求房主强哥与买家小雨向其支付中介费3万余元。

法院在审理中发现:买家小雨在另一家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了中介费,也提供了支付相应中介费的凭证,不存在“跳单”行为,同时,二被告与原告公司之间并未签订独家代理合同,被告提供的服务是其基本工作内容。小雨作为买家,在另一家中介公司提供更低成交价格的情况下,选择其他中介公司成交的行为合理合法。

在休庭过程中,承办法官耐心向原被告双方释法明理,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当庭撤回起诉。

原告表示,起诉二被告并不是公司要为自己争取中介费用,根本目的是希望大家都要遵守中介行业的规则。并且,自己的员工小刘作为行业新人,非常珍惜自己的第一个客户,在此期间尽心尽力、不辞辛劳、不分昼夜地为小雨提供咨询、带看房屋等服务,出现这种情况,公司必须站出来做员工的坚强后盾。通过这件案件后,会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努力提升公司管理水平、提高员工的业务素质,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法官提示】

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恪守承诺。通过中介公司提供居间服务进行房屋买卖、租赁等交易行为应当及时签署书面中介合同,明确约定服务项目、收费方式及标准等,并勤勉履责,对其提供的咨询、带看等服务留痕。买卖双方应当按照合同中介服务合同的约定,支付报酬或中介公司提供中介服务支出的必要费用。故意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交易机会绕开中介公司私下交易,逃避支付中介费用,有悖于诚实守信基本原则,构成违约,应当承担向中介公司支付报酬的责任。(蔡利霞 林婷婷 廖庭玲)

 


责任编辑:梦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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