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宋某今年91岁,膝下有二女三子,即长女宋某琼、次女宋某容、三子宋某兴、四子宋某财、五子宋某贵。
1987年,申请执行人宋某与其妻子牟某因家庭矛盾发生纠纷,宋某独自到三子宋某兴家中生活。
1992年,宋某与宋某财、宋某贵、宋某兴因赡养问题发生纠纷,经村、组干部协商无果后,起诉至犍为法院。法院于同年6月作出判决:原告宋某随被告宋某兴生活,宋某金的承包田由宋某兴耕种。被告宋某财每月付给原告赡养费5元······
2007年12月,宋某再次诉来犍为法院,要求三个儿子履行赡养义务。
2008年1月,犍为法院依法判决:
一、原告宋某金随被告宋某兴生活,宋某金的承包田由宋某兴耕种。被告宋某财从2008年2月起每月付给原告赡养费60元,被告宋某贵从2008年2月起每月付给原告赡养费30元。
二、原告宋某金今后患病住院和死后的安葬费,被告宋某兴、宋某财、宋某贵各负担四分之一。
判决生效后,宋某财、宋某贵并未按期每月支付赡养费,而申请执行人宋某已年老体弱,且已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十分困难,在与宋某贵屡次沟通无果后到犍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从2016年至2022年间,宋某先后到犍为法院7次申请强制执行 。因该案是家庭内部纠纷,办案人员一直秉承“刚柔并济、善意文明”的理念开展执行工作。
被执行人宋某财在银行有足额存款,办案人员直接扣划其行存款,交付到宋某手中。
被执行人宋某贵在执行干警多次耐心劝导下仍不履行赡养义务,2021年执行干警对其发出预拘留通知书和预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告知书,在法律的威慑之下宋某贵最终履行了支付义务并书面承诺从2022年4月起每年将赡养费按时足额交给法院,由法院转交给申请执行人宋某。
截止到2022年底,犍为法院共为宋某执行到赡养费6030元。
2023年初,因宋某贵又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支付赡养费,宋某于2月18日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人员的教育劝导下,被执行人宋某贵将赡养费交到法院。
2月20日,犍为法院执行干警来到申请执行人宋某家中,将赡养费亲手交给他。老人热泪盈眶,对犍为法院执行干警们多年来坚持在收到赡养费的第一时间为他送款上门,表示真挚的感谢。
子曰:“夫孝,天之经也,地之义也。”
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拒不赡养老人不但为道德所不容,也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