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回顾
近日,叙永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健康权纠纷。被告周某爱好养狗,其饲养的“贵宾犬”未栓牵引绳在街上四处游荡,游荡到原告杨某某经营的店铺门前,抬腿便撒尿在杨某某店铺的门柱上,杨某某见状,将手中的半杯水泼向“贵宾犬”进行驱赶,周某见自己的“贵宾犬”被人泼水,疾步上前从杨某某后背猛推一掌致杨某某险些摔倒,并责问杨某某为何用水泼他的“贵宾犬”。杨某某称其“贵宾犬”撒尿在其店铺的门柱上,双方为此产生争吵并引起街上大量行人围观,后原告杨某某报警,当晚,杨某某以身体不适为由自行到医院检查,花钱检查费等共计2000余元,经派出所调解未果,原告杨某某诉讼要求被告周某赔偿医疗费等共计3000余元,并要求周赔礼道歉。
二、案件裁判
虽然被告具有推搡原告,导致原告发生趔趄的事实,但原告被推搡后,未摔倒、也未与周围的构筑物发生触碰,原告以身体不适自行到医院检查治疗,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据损害与被告的推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对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等赔偿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但被告周某放任其饲养的“贵宾犬”在公共场所肆意游荡,并任其随意拉撒排泄不予管理,在“贵宾犬”被原告驱赶后,被告周某不仅没有即使带狗离开,反而在公共场所对原告进行随意推搡,被告的行为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文明”的价值目标,其行为不仅欠原告一个赔礼道歉,也欠向社会公众一个赔礼道歉。因此,对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赔礼道歉的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三、法官说法
拉撒排泄本是生物的生理活动,通过拉撒排泄留下特殊气味,标识领地(或吸引同伴)是生物的本能。动物不能因被冠以“高贵”的名称就能改变其生理活动或本能,但动物的管理者能通过高素质的意识和行为管理动物的拉撒排泄,因此,动物在公共场所随意拉撒排泄并非动物本身的过错,其过错在于饲养它的管理者。
公共场所系供公众活动的场所,动物的管理人(饲养人)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在公共场所放养动物必须按规定系牵引绳对其进行束缚,对动物排泄在公共场所的排泄物应当进行收集,避免对公共场所造成污染。爱护饲养动物是一种美德,但在饲养的同时也应做到文明饲养,遵守公共场所秩序和社会公德,爱护好公共环境,才能将其美德进一步发扬传承。
(谢登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