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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官的无奈——“执行不能”

来源: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 作者:王小松 卢仁梅 发布时间:2023-02-17 15:00:01

“我现在日子难过,只能依靠政府、依靠法院帮我了”、“我官司赢了,为什么你们迟迟执行不到位,你们还要拖到好久?”、“反正钱一天执行不回来,我就天天找你们。”....这样的情形、电话,执行法官几乎每天都要面对。

其实执行就像是治病,医生即便尽己所能,但也无法保证能够起死回生。执行局也并非保险公司,无法向申请人保证,但可以承诺,尽管我们身上扛着成百上千件案件,但将依然努力到无能为力,最大程度保障申请人胜诉权益。但常言道,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案件执行亦是如此。案件是否执行到位,看似取决于执行人员尽力程度,但归根结底在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

案例:身陷牢笼,确无履行能力

陈某对赵某因爱生恨,实施暴力伤害,因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附带赔偿被害人赵某各项损失222115.33元。因陈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赵某于2022年10月11日向屏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控未找到任何财产线索。执行法官会见陈某后,对于陈某提出的待其出狱后长期和解履行方案,赵某拒绝,案件执行陷入困境。为切实保护申请人权益,执行法官在传统调查基础上,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又多次实地核实,仍然没有找到任何有价值的财产。面对陈某在押服刑,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时,申请人无法理解,并提交司法救助申请。后经查阅了解,此案在刑事诉讼阶段,检察院考虑本案特殊性,已通过司法救助途径给予赵某2万元救助。因司法救助是一次性救助,在执行阶段已无法救助,此案只能终本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恢复执行并加大执行力度。

执行工作面临的困难很多,有时当事人不明不白指责,在这样的困境中,如果投诉、信访、扭闹能解决问题,也许世上就再无“执行难”了。作为执行法官在为申请人依法做到所有执行措施后,我们能够理直气壮地告诉申请人,并不是我们不作为,我们履职尽力后,希望当事人能够理解,我们也将在逆水行舟中不断前进。

什么是“执行不能”

“执行不能”案件是指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完全丧失履行能力,经核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客观上不具备执行条件,即使法院用尽一切措施,也无法执行到位。

“执行不能”主要类型

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类案件可能造成“执行不能”。一类是法人债务。被执行企业债台高筑、濒临破产,甚至处于无人员、无财产、无办公场所的状态,这些“僵尸企业”在执行中形成大量“僵尸案件”;另一类是自然人债务。如一些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等案件,被执行人自始就财力有限,甚至“家徒四壁”,确无清偿能力。

当事人遇“执行不能”怎么办?

1.理性认识市场风险和社会风险,增强预见和防范风险的能力;

2.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主动查找并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财产线索;

3.道路交通事故、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类型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确实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执行救助。

(王小松 卢仁梅


责任编辑:杨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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