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万某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因工死亡,经协商,万某所在公司一次性赔偿万某家属工亡待遇共计人民币142万元。此时,万某妻子腹中胎儿万某某尚未出生,万某某出生以后,因万某的工亡赔偿金等款项的分配问题引发纠纷,万某某为此诉至法院。近日,叙永县人民法院对该起特殊的财产纠纷作出一审判决。
2022年1月,万某在安装彩钢棚期间不幸发生意外,因工死亡。意外发生后,用工方与万某家属协商,约定一次性赔偿万某家属工亡待遇共计人民币142万元(包括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处理事故家属误工费、生活费、交通费等费用)。赔偿协议签订后,万某妻子收到了对方支付的30万元,万某父亲收到了对方支付的112万元。
2022年5月,万某某在医院出生,但万某父母对万某某应分得的赔偿款却一直未作处理。2022年8月,为维护合法权益,新生儿万某某将爷爷奶奶和哥哥告上法庭,要求对父亲的工亡赔偿款进行分割。诉讼过程中,法院依法追加万某某母亲杜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被告辩称,万某某母亲杜某收到的30万应当作为分割款项一并分割;已获赔的142万赔偿款中未包含万某某的抚恤金,万某某能参与分割的只有死亡赔偿金948240元……经法院组织调解,原被告对应当分配的款项及金额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存在较大分歧,法院择期宣判。
经审理,法院认为万某因工作过程中遭遇意外而死亡,对本案的当事人来说,是悲痛至极的事。而对万某用生命换来的赔偿款,双方当事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和谐分配。本案中,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扣减丧葬费等实际支出后,对剩余款项,因赔偿协议未明确各项赔偿费用的具体金额,对于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费用,万某某作为万某的儿子依法有权参与分配,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参照民法典关于遗产分配的相应规则,法院最终判决原告万某某可分得万某因工死亡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共计25.6万元。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受害人死亡后赔偿义务人支付受害人近亲属或法定继承人的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由此可见,本案中的赔偿款显然不是死者遗产,而是死者近亲属的财产,属于死者近亲属共有,在分配时,首先应当由死者近亲属协商分配,协商不成而诉讼分配的,应依照家庭共同生活紧密程度和依赖程度,参照遗产的分配方法,结合案件当事人的具体情况酌情处理。本案中,原告万某某系死者万某之子,在万某某出生时万某已因意外离世,但万某某的合法权益并不因此而受影响,综合本案实际,法院最终作出如上判决。
(刘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