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树已有配偶春花,与比自己小13岁的金莲建立不正当关系并生育一女,交往期间有大笔花销,事情败露后,配合妻子维权,以不当得利纠纷要求金莲归还244,503.03元,经终审判决由金莲归还112,291.02元。
春花诉称,与被告铁树系夫妻关系,铁树与金莲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自2015年5月至2020年12月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铁树向被告金莲转款、购物、充电话费、租房共计支出244,503.03元。被告铁树、金莲的行为违反社会道德规范,也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被告金莲返还不当得利244,503.03元。
金莲辩称,对铁树有配偶不知情,且与铁树生育子女,铁树所支出为共同生活所需,不构成不当得利,请求驳回诉讼请求。
铁树未作答辩。
法院通过审理查明基本案情:铁树与春花为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铁树2010年通过网络相识金莲,2012年之后逐渐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2016年后双方开始同居,2017年至2020年10月期间铁树与金莲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18年6月共同生育一女; 铁树后被法院判犯重婚罪。
2015年5月至2020年10月,铁树通过支付宝账户向金莲支付55笔款项,金额共计84,298元;金莲向铁树转账3笔1,105.2元。2016年10月至2020年11月同居生活期间,铁树用微信账号向被告金莲微信号转账93笔转账118,226元;金莲向铁树转账8笔10,470元。2014年10月至2020年1月期间铁树共计为金莲手机号码充值电话费39笔3,679.02元。2019年10月,铁树为支付房租2,605元;2020年1月铁树为金莲转账1-3月房费水气费2,135元。
一审法院认为,铁树与春花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铁树违背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与金莲非法同居生子,违背了社会善良风俗,铁树为了维持与非法关系将与春花的夫妻共同财产擅自处分赠与金莲的行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侵害了春花夫妻共同财产处分权利,该处分行为并无法律根据,金莲对案涉所获的直接转账利益属于不当得利。原告春花并无证据证明金莲知道或应当知道所获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刑事判决书也不能证明金莲知晓铁树并未离婚,金莲在所获案涉相应利益时属于善意得利人,对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应当系赠与合同产生,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而返还赠与款项。同居前,铁树向金莲转款应当全部认定为了赠与金额,应当予以返还。2017 年至 2020 年 10月同居期间铁树向金莲转款金额中的 50%为其承担抚养义务及自己生活费用的金额,该部分金额并非其赠与金莲的金额,不应予以返还;另外 50%系铁树基于其优势经济地位,为维持与金莲的关系而向金莲赠与的款项,应当全部予以返还,终审判决由金莲归还112,291.02元。
法官提醒:夫妻应当履行夫妻忠实义务,具备经济优势的一方切不可利用经济优势利用网络玩弄感情,婚外情行为严重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当受到谴责和受到法律严惩,该案中男方的行为伤害了两名女性的感情,也为之付出了经济代价。在互联网时代无论男女都要健康上网,自觉抵制网络诱惑,规范自己的行为,避免自己行为触犯刑事法律、民事法律规定,否则会为之付出沉重代价,为自己行为买单。
(案件涉及当事人隐私,人物均为化名)
(丁如林 杨东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