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要收购、租借你的银行卡、手机卡........
并承诺给你一笔可观的“好处费”,这种“好事”你会心动吗?
在此提醒大家:心动了也别行动,否则就触犯了“帮信罪”!!!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7日,一名叫李某的男子让周某某将银行卡租给他人走账,对方每走账10万元,周某某可以拿到1000元的好处费,周某某答应后,李某介绍周某某和曾某进行联系;曾某让周某某将银行卡带至乐山市的一个酒店房间,周某某到了该酒店房间后,曾某就让周某某把手机和银行卡给其使用,周某某就将自己的银行卡和手机交给曾某,并将支付密码告诉曾某;当日,曾某就通过周某某的手机银行进行收账和转账操作,金额高达20余万元,周某某收到曾某支付的2000多元现金作为报酬。 11月8日,曾某让周某某到井研的某银行补卡,以方便进行走账;周某某办好后,立即到乐山市的一个酒店房间找到曾某,并将补办的银行卡和手机交给曾某使用,曾某用该手机银行进行收账和转账操作;当日,曾某用周某某的银行卡收、转账金额达到20余万元,周某某收到曾某支付的2000多元现金作为报酬。此外,周某某还带卢某某到乐山,曾某用卢某某的银行卡进行收账、转账操作。 裁判结果 周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周某某手机一部、银行卡一张,予以没收,由井研县公安局依法处理;对被告人周某某违法所得4000元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官提醒 请妥善保管好个人隐私以及相关证件,包括实名制办理的电话卡、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第三方支付工具等,千万不要外借、转卖。 “躺赚”?不存在的 !劝您莫贪小便宜,成为电信诈骗的“工具人”,赚钱的方式有很多,千万别选《刑法》不允许的这种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