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7日,金阳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孙某某涉嫌贪污一案。金阳县纪委监委组织工作人员到场旁听。
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在担任原金阳县粮食局会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携款在离岗后失联,将车辆维修费、办公费、福利费、电费等资金转移,共转移国有资金13.52万元归个人使用。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13.52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现场,审判长有序引导控辩双方举证、质证,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依法保障了诉讼参与人的各项诉讼权利。
此次旁听庭审,将庭审现场变为警示教育课堂,起到以案释法、以案释纪的良好教育效果。旁听人员纷纷表示,在今后的工作中,一定以案为鉴,严守纪律规矩,永葆初心、忠诚履职,筑牢拒腐防变思想底线,远离职务犯罪。
今后,金阳县人民法院将持续通过身边人、身边事引导大家以案为鉴、警钟长鸣,时刻绷紧廉洁自律之弦,持续筑牢正风肃纪的廉政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