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7日,筠连县法院将审判庭搬到案发地乐义乡,在乐义乡宝圣村党群服务中心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件,当庭宣判被告人李某均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2个月。宣判结束后,法官对旁听群众开展以案释法普法宣传。
2022年7月13日,被告人李某均使用电捕鱼器在筠连县乐义乡一天然河流内捕鱼,被当地群众发现后报警,公安民警到达后,被告人李某均丢弃作案工具逃离现场,公安民警在现场查获电捕鱼器一套、鱼获0.87斤。后,被告人李某均于当日下午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认定,被告人李某均用于捕鱼的电捕鱼器属于禁用渔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使用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工具、禁用方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结合其具有的自首、认罪认罚、积极修复生态、犯罪前科等从轻、从重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为加强长江流域生态保护,国家实行长江十年禁捕制度。非法电鱼不仅破坏鱼类繁殖,还对水域中的生物链造成毁灭性打击,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电鱼过程中如设备漏电或操作不当,电鱼者甚至会有生命危险。在此,特别提醒大家,切不能心存侥幸,在禁渔期、禁捕区域实施电鱼、炸鱼、毒鱼等非法捕捞行为,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古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