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请专家证人出庭,对案件所涉的违建用户燃气供气工程现状有发生燃气泄漏并引发火灾、爆炸等风险的结论阐述专业意见……”近日,彭某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一案在叙州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2020年7月,彭某某在从宜宾某天然气公司离职后,仍然冒用天然气公司员工身份,在明知叙州区某小区因违建等原因不能正常开通天然气,伙同他人,在未进行气密性实验的情况下,通过破坏天然气表及球阀转至,以每户收取800至7600元不等的价格,为一百余户违建住户私埋燃气管道,开通天然气。截止2022年1月14日,彭某某非法获利20余万元,给天然气公司造成巨大损失。经专业评估鉴定,该小区一百余户违建用户燃气供气工程现状安全条件不符合运行要求,彭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破坏易燃易爆设备有发生燃气泄漏并引发火灾、爆炸、中毒、窒息的风险。
庭审中,为有效检验侦查、起诉的证据,切实保障被告人的权利,法庭同意公诉机关的提请,通知有专门知识的2名证人出庭,对鉴定意见进行阐明,并对案涉燃气供气工程中的风险隐患予以视图解析。经过专家证人的解读,巩固了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可靠性以及采信度。被告人彭某某当庭表示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自愿认罪认罚。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无任何资质,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燃气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鉴于被告人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且认罪认罚,赔偿了天然气公司损失以及退赔了部分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彭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判决被告人彭某某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彭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61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追缴彭某某的违法所得139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燃气安全是底线、是红线、更是百姓的生命线。本案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具有司法实践探索和普法警示教育的重大意义。叙州区法院认真落实“四类人员”出庭作证,深入贯彻以审判为中心,以庭审实质化为抓手,着力加强反腐败、扫黑除恶、保护民生、维护公共安全等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