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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东坡法院:“狗咬狗”引纠纷 治疗费用由谁承担?

来源:东坡区人民法院 作者:张莉 发布时间:2023-02-06 11:09:23

众所周知,狗咬伤人要赔偿,那狗咬伤狗,狗的治疗费又该如何分担?日前,东坡法院万胜法庭审结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闹得不可开交,法院法官究竟如何判决平众议?

基本案情

原告宋某、被告刘某系同村村民。某日下午,被告饲养的黄色大型犬冲入原告家中院坝内,将原告饲养的白色小型犬咬伤后逃跑。因原告家中无人居住,三日后,原告发现小型犬被咬伤,后原告找被告协商,双方对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独自将小型犬送到宠物诊所治疗,共计花费治疗费用3000余元。后原告将被告诉至东坡法院,请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000余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元。

经审理查明,本案系饲养动物侵权责任纠纷。在庭审中,被告辩称自己非黄色大型犬的饲养人,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经法官实地走访调取证据,结合原告家中监控视频、原被告通话录音,认定被告系黄色大型犬的饲养人。根据相关法律法条认定,被告饲养的黄色大型犬造成原告饲养的白色小型犬受伤,被告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告对饲养的白色小型犬疏于管理,事发三天后才发现受伤,原告对白色小型犬伤情的扩大存在过错。

经法院酌情认定,被告对原告损失承担70%的责任,原告自行承担30%的责任,判处被告应赔偿原告损失2271.5元;对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元,因其并未举证证明其饲养的白色小型犬对其具有特定的人身意义,结合白色小型犬的伤情情况,对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元,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法官有话说

饲养犬只不仅给人们带来精神慰藉,其也兼具看家的功能,但其本身存在一定的攻击性,作为动物饲养人不应忽视。

在此提醒广大动物饲养人:在享受宠物饲养乐趣的同时,要对自家的宠物尽到看护、管理责任,自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做到文明养犬、安全养犬。

(张莉)


责任编辑:杨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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