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日,遵照最高人民法院签发的死刑执行命令,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两起涉毒案件的两名罪犯代礼湖、周峰钢执行死刑。内江市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确认,被告人代礼湖于2016年3月至12月期间,从毒品上家处购买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安排人员将毒品运回四川省隆昌市贩卖。在此期间,被告人代礼湖还将毒品上家介绍给下家曾某和罗某亮,居中协调并按毒品数量收取费用。被告人代礼湖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18次,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片剂2.4万余克。
被告人周峰钢于2018年至2020年期间,多次向陈某购买海洛因及甲基苯丙胺片剂,并伙同他人进行贩卖。2020年4月,民警抓获周峰钢等人,现场查获毒品海洛因净重3286.63克,甲基苯丙胺净重86.04克,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24.73克。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代礼湖明知是毒品,而利用他人驾车长途运送、非法销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代礼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组织、指挥和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代礼湖多次贩卖、运输毒品,还组织、雇佣多人参与,数量巨大,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
据此,核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代礼湖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被告人周峰钢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贩卖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等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周峰钢贩卖毒品数量大,系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突出的主犯,且系累犯、毒品再犯,主观恶性极深,应依法从重处罚。
据此,核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周峰钢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依法安排两名罪犯会见近亲属,充分保障了被执行罪犯的合法权益。(江万明 四川法制网 高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