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犍为法院执行局干警远赴浙江实施专案行动,查找到拒不执行判决的被执行人吴某浩,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情简介 2022年2月23日,犍为法院立案受理张某银诉吴某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吴某浩经法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于同年8月8日依法判决:被告吴某浩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某银 1,013,400 元;案件受理费 13,921 元、公告费 600 元,由被告吴某浩负担。此后,吴某浩未按照生效判决书履行给付义务。 2022年10月31日,张某银向犍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通过网络查控、走访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吴某浩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通过持续调查,执行干警于2023年1月6日发现吴某浩正在浙江台州,并专门经营事故车修复及出售业务,很可能具备履行给付义务的能力,遂挑选5名执行干警组建专案行动小组,拟定异地执行A、B两套方案。 1月8日 专案行动小组出发前往浙江台州实施异地执行方案 抵达目的地,执行干警立即展开行动,走访摸排吴某浩的住所、经营场地,掌握其活动轨迹,并对其在当地的财产进行查询,发现有大量存款已转移到其配偶王某名下。行动小组立即召开紧急会议,确定执行B方案,并联系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请求协助。与此同时,犍为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干警利用网络查控系统,协助查询吴某浩配偶王某名下财产信息。 当日18时许,犍为法院专案行动小组前往吴某浩住所,将其传唤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并对其随身携带的手机进行检查,发现数条转账记录,且数额较大。据此,吴某浩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犍为法院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