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筠连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分别判处吕某林、余某、何某一年至七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四千元至二千元不等的罚金,违法所得被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3月,一自称“肖大宝”的人通过“蝙蝠”社交软件主动添加被告人吕某林为好友,并告知被告人吕某林帮助上家安装fox网关设备、拉固话宽带供上家拨打电话即可以获利。被告人吕某林明知对方要求安装的fox网关设备、办理固话宽带系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仍将此事告知吕某松(另处),由吕某松负责找人办理固话宽带,自己则负责安装网关设备、联系上家等事宜。同年3月23日,吕某松联系被告人何某、余某帮助办理固话宽带,被告人何某、余某明知吕某松要求办理的固话宽带系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仍各自使用自己的身份证分别办理了两条固话宽带,并按照被告人吕某林的指示安装在吕某林的租住房内。被告人吕某林、何某负责看管设备并对固话机进行插线和拔线操作。期间,被告人吕某林等人使用的宽带账号频繁被封停,被告人何某、余某在账号被封停时根据被告人吕某林的安排进行验证复机,每次验证复机时系统均会提示可能存在涉诈风险。按照约定,上家每日支付被告人吕某林4000元好处费,若拨打电话信号不稳定或时长减少则扣减一定好处费,被告人吕某林又通过微信支付给吕某松、何某、余某相应好处费后,剩余好处费归被告人吕某林所有。被告人吕某林获利共计7000元左右,被告人何某获利共计3500元,被告人余某获利共计3900元。
经核查,上家通过被告人何某办理的电话号码骗取了广东省一名被害人30万余元,通过被告人余某办理的电话号码骗取了广东省另一名被害人12万余元。
同年4月2日,公安民警在被告人吕某林的出租屋内将被告人何某抓获归案。后被告人何某配合民警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余某,被告人余某于当日到达出租屋后,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同年4月6日,被告人吕某林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3名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后,被告人吕某林、何某、余某分别全额退缴各自违法所得。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吕某林、余某、何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共同为其提供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情节严重,3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该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结合3名被告人的认罪悔罪表现,筠连县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分子作案手段不断翻新,为了逃避法律制裁,通过利诱等手段获取他人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等信息,吕某林等3名被告人虽然没有直接对被害人实施诈骗,但给警方破案制造了难度。本案中,3名被告人在进行复机操作时曾接到电信公司推送的“可能存在涉诈风险”的提醒,且从3名被告人获利来看,每日只需对固话机插线、拔线、验证复机就能获取高额利益,付出的劳动与报酬显然不成正比,足以认定3名被告人在主观上明知他人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抱着侥幸心理而提供帮助,造成他人资金财产受到损害的同时也使自己身陷囹圄。筠连县法院在此提醒大家:切莫贪图小利、心存侥幸,牢记一分耕耘一分收获,与其相信“天上会掉馅饼”,不如提高自己的劳动技能,脚踏实地获得应有的报酬。
(古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