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向一起离婚纠纷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这是自2023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后东兴区发出的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原告殷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殷某请求对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承办法官向双方当事人分别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责令双方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依据法院提供的《离婚案件财产申报表》真实、全面填报财产信息,并签署《保证书》。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于1992年10月1日生效,经过三次修订,最新版本于2023年1月1日正式施行,该法旨在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在以往的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一般由当事人主动提出夫妻共同财产情况,然而一方当事人为了多分财产而提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屡见不鲜,加上平日生活中,对另一方收入、财产情况了解不清,导致举证和法院财产调查工作开展困难,当事人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东兴区法院及时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发出了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不仅有利于查明离婚案件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在一定程度上规制当事人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保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公平分割,同时也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促进当事人诚信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