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说帮个忙,担保一下,就签个字而已,碍于情面,稀里糊涂就签了,哪晓得现在要承担这么大的责任,连房子都保不住了,早晓得这样,打死我都不会签的”,法庭上,12名被告声泪俱下、悔不当初。下面将通过案例向你介绍担保那些事儿。
案情回顾
2018年,被告1向某银行借款800万元并委托原告某担保公司进行担保,该担保公司要求被告1提供反担保,于是被告1请求亲戚、朋友、同事共计12人帮忙担保,该12人分别与担保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及《抵押担保合同》;其后,被告1未能按期归还银行借款,担保公司在代偿后诉至本院,要求被告1进行偿还并要求该12名担保人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定,该12名担保人均在《保证合同》及《抵押担保合同》上签名并捺印,亦未举证证明在签署时存在欺诈、胁迫或冒签等情形,上述合同真实、合法、有效,现借款人被告1未能按期偿还,原告诉请12名担保人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支持。判决后,各被告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释法:
保证责任的两种形式:
1、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虽然,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均可依法向被保证人进行追偿,但考虑到诉讼的时间成本及执行无果之风险,法院仍然郑重提醒:担保签字需谨慎、谨慎、再谨慎!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赖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