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多前,四川省江油市女环卫工蒋某华在江彰大道进行保洁巡视时,不幸被一辆面包车撞成重伤,成了“植物人”。当事人起诉后,历经一审、二审和另案诉讼调解,蒋某华最终获得73万余元的赔偿。
女环卫工被撞伤,不幸成为“植物人”
蒋某华生于1953年10月,江油市义新乡人。2017年7月,蒋某华与江油某物业服务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务协议,成为该公司一名环卫工人,主要负责城区涪江东岸区域的街面保洁工作。
2018年12月23日下午5时20分许,蒋某华骑自行车对江彰大道进行保洁巡视时,与何某军驾驶的小型面包车发生碰撞,造成蒋某华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过近6个月救治,前后施行两次手术,蒋某华生命体征趋于平稳,处于植物人生存状态。医疗费用共计21万余元,由为车辆承保的某财险江油支公司支付19.8万余元,何某军支付1.4万余元并先行支付42天的护理费用。自2019年4月1日起,蒋某华由其家属自行护理,保险公司支付护理费等2.5万余元。
2019年2月,江油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就此次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认定驾驶员何某军承担主要责任。2019年6月,蒋某华亲属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进行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评定,鉴定认为:蒋某华颅脑损伤致植物人生存状态,伤残等级为一级伤残,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
根据约定先予赔付,共计获赔44万余元
2019年7月,蒋某华丈夫梁某进作为法定代理人,向江油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何某军与被告某财险江油支公司支付原告品迭后总计费用137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何某军承担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应赔偿受害人损失。因出险车辆在被告某财险公司处购买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且出险在保险有效期内,故被告某财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先予赔付,不足部分或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部分,由被告何某军按80%比例承担赔偿。
2019年8月26日,该案经调解无果,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某财险公司江油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蒋某华赔偿医疗费等各种费用合计66万余元,品迭已实际履行费用22万余元后,还应支付44万余元;二、被告何某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蒋某华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合计2.5万余元,品迭已实际履行费用后,还应支付6041.73元;三、驳回原告蒋某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方不服,向绵阳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19年11月作出终审宣判,依法判决:一、维持一审判决的第一、第二项内容;二、对蒋某华后期护理依赖费用给付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由某财险公司江油支公司每两年支付一次;三、驳回上诉人蒋某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另案起诉用人单位,获赔28万余元
虽然经过初审和终审,原告蒋某华最终获赔44万余元,但仍有20%的医疗抢救费和康复费至今未得到合理解决,无奈之下,将用人单位江油某物业服务公司诉至江油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蒋某华履行职务行为所受伤害总费用20%即30余万元的赔偿责任。
今年4月1日,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办案法官主持双方当事人调解,最终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由第三人某财险公司绵阳支公司自愿于4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被告江油某物业服务公司雇主责任保险理赔款17万元,护理依赖费10年共计8.6万余元;二、被告江油某物业服务公司自愿于4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蒋某华补偿金2.5万元;三、原告蒋某华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至此,蒋某华总共获赔73万余元。(兰有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