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内江首份!隆昌市法院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来源:隆昌市人民法院 作者:隆昌经开区法庭 发布时间:2023-01-10 10:34:55

1月5日,隆昌市人民法院在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中,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这是自2023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后,隆昌市法院发出的内江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因长期分居导致夫妻感情不和,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负责抚养,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在案件诉讼过程中,为平等保障离婚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离婚诉讼当事人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隆昌市人民法院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明确告知填报的相关事项和未如实申报的法律后果,敦促当事人依法如实向法院申报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png

在以往的离婚案件审理中,一方当事人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屡见不鲜,部分当事人对其配偶的收入、财产情况不甚了解,导致法院的财产调查工作难以顺利开展,当事人合法权益亦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隆昌市法院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时向离婚案件当事人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有助于人民法院最大限度地查实当事人的财产状况,确保依法公正地处理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对提高诉讼效率、促进诚信诉讼、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体现了“平等、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彰显了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价值理念。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隆昌经开区法庭)


责任编辑:梦雪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融媒体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8021130号-2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省法治文化研究会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