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井研县法院审结一起盗窃珠宝店案,被告人那马某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14日凌晨,被告人那马某某窜至井研县竹园镇世纪街29号被害人范某某家中盗得现金170元后逃离;随后被告人那马某某又窜至该镇竹园街22号被害人李某某、朱某某夫妇经营的珠宝店门市,利用随身携带的卡片将防盗门插开进入门市内盗窃,盗取门市内足金首饰850克后逃离现场。案发后,那马某某将盗取的足金首饰部分销售用于个人挥霍,公安机关扣押了赃款26 218元。后经鉴定,被盗850克足金首饰价值288915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那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那马某某曾因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那马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据此,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