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眉山市青神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涉嫌犯强奸罪案,12月27日该刑事案件生效的当天,青神法院针对二名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监护失职的情况发出了《家庭教育指导令》,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自2022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青神法院发出的首份《家庭教育指导令》。
《家庭教育指导令》及《家庭教育责任承诺书》
本案被告人宋某与卢某犯罪时均系14周岁至16周岁的未成年人,本应在学校接受教育的年纪,却因家庭教育的缺失以及监护人疏于监护,继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两人被判处缓刑后,未成年人与家事审判庭吴宣肇法官在了解了二人的家庭情况和成长环境后,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相关规定,向宋某的父亲及卢某的母亲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和《家庭教育责任承诺书》,督促其切实履行监护责任。
法官对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进行家庭教育指导
监护职责是父母双方的责任,未成年人的父母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下一步,青神县人民法院将继续立足审判职能,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积极拓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深度和广度,多措并举依法纠正监护人怠于实施正确家庭教育行为,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提供更加充足的法治保障。自今年1月1日,青神法院在审理涉未成年人刑、民案件中,注重未成年家庭教育,共计发出《家庭教育告知书》40余份。
(梅诗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