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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了!2022年度全市法院典型案例发布

来源: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新闻处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2-30 10:29:45

案例是鲜活的法律,是点亮法治的灯笼。

为全面挖掘乐山法院审判执行中精品案例,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持续促进崇尚法治的良好社会氛围。近日,乐山中院经初步筛选,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从全市59篇案例中,评选出5篇2022年度全市法院典型案例。

下面,一起看看新鲜出炉的2022年全市法院典型案例有哪些吧!

全市法院典型案例名单

案例一:童某诉彭某某抚养费纠纷案

案例二:台州市某运输有限公司诉乐山市生态环境局罚款案

案例三:成都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执行四川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

案例四:潘某某以代办“养老保险”为名诈骗案

案例五:罗某某等人利用快递柜贩卖贩卖毒品案

案例一

童某诉彭某某抚养费纠纷案

基本案情

童某与彭某某于2005年2月22日共同生育一子彭某。童某因与彭某某因感情不和,于2012年6月5日在峨眉山市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男方彭某某每年付儿子生活费15000元,如逾期不付则每超一天支付违约金100元”。离婚后,子彭某一直随童某生活至今,彭某某自2013年6月起,再未向彭某支付任何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童某遂将彭某某告上法院。

裁判结果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彭某某支付拖欠童某垫付的子彭某生活费127500元(2013年6月至2021年11月)、医疗费2 670.43元;二、彭某某从2021年12月起每月5日前给付子彭某生活费1250元,并凭票负担医疗费(医保报销后自费部分)以及教育费的50%,至子彭某十八周岁止;三、驳回童某其他诉讼请求。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一、撤销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第三项;二、维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第二项;三、变更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彭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童某垫付彭某的生活费127500元、医疗费3770元、教育费8181元”;四、彭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童某违约金32400元;五、彭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童某诉讼保全费损失3170元;六、驳回童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在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在离婚时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了抚养费给付协议,并约定了迟延履行支付违约金的条款,旨在更好的保护未成年的健康成长。据此,违约方无论基于何种原因,长期不按约定支付抚养费,均可能加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单独抚养的经济负担,影响对子女的抚养和照顾水平。

本案涉及对于抚养费违约金认定的问题,认为扶养费的给付义务,虽因身份关系而产生,但双方缔结的给付协议,具有财产性质,可以参照合同编规定,对于约定的违约金予以支持。这样处理有利于敦促义务方及时履行抚养义务,从而最大程度地维护了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案例二

台州市某运输有限公司诉乐山市生态环境局罚款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12日,台州市某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高某钦与押运员高某涛驾驶危化品罐车途径五通桥区竹根镇龙翔路,高某钦将卸料管里面残留的丙烯酸乙酯倾倒进路旁水沟。据此乐山市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11月13日进行立案调查。

2021年2月3日,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同日,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台州市某运输有限公司于2月9日提出听证申请,市生态环境局于2月19日向该公司发出《听证通知书》并于3月2日组织听证。市生态环境局经集体讨论,认为台州市某运输有限公司关于不是处罚对象的申辩意见不成立,并于3月31日对该公司的申辩意见作出《答复》。

2021年3月31日,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台州市某运输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652 500元的罚款。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该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台州市某运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该案系乐山市首例擅自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行政处罚案,涉及处罚倾倒液态危险化学品违法行为的法律适用以及其责任主体等法律问题。在法律适用上,明确了废弃液态危险化学品的污染防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裁判规则。在责任主体的认定上,台州市某运输有限公司主张其职工实施倾倒危险化学物的违法行为并非系公司指令,公司不应对该违法行为承担责任。但鉴于公司职工在执行工作任务的过程中实施的倾倒危险废物违法行为系职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其责任主体是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不包含个人,故该案责任主体应为台州市某运输有限公司。此裁判要旨对今后办理环境资源类案件涉及职工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如何确定行政处罚相对人具有典型的参考价值。

该案社会影响广泛,具有警示教育意义。该案判决认定乐山市生态环境局对台州市某运输有限公司作出处652 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正确,依法予以支持,通过严厉打击危险废物处置不当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引导行政相对人遵守环境与资源保护类法律法规,达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行政审判对于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重要作用得以有效发挥,人民法院运用司法之力持续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的司法担当得以充分彰显。

案例三

成都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执行四川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某建司)与被执行人四川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工程款1480万元、履约保证金200万元及利息等。经评估,四川某公司所有的某在建工程(以下简称案涉项目,于2018年停工)6宗商住用地及地上房屋、构筑物评估价值为139205943元,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至2022年2月23日。案涉项目经一拍、二拍和变卖程序,均因无人竞拍而流拍,变卖流拍价为77955328.8元,执行法院于2021年12月29日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峨眉山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峨眉某公司)因受让案涉项目土地上的金融债权(该公司成为了案涉项目6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商住用地的抵押权人)而被裁定变更为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及利息等共计9000余万元。另,申请执行人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建设工程进度款2400万元等。

峨眉某公司于2022年1月30日向执行法院申请将案涉项目以变卖流拍价77955328.8元抵偿其应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额59365121.20元。执行法院依职权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某建司与被执行人四川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组织各执行债权人进行了听证。成都某建司及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均不同意接受以物抵债,并以抵债金额过低为由亦不同意峨眉某公司的以物抵债申请。执行法院合议庭经合议认为,峨眉某公司以物抵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通知峨眉某公司补交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在建工程等价值18590206.88元等费用。峨眉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了前述费用。

裁判结果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川11执恢8号执行裁定:将案涉项目作价77955328.8元,交付峨眉某公司,用以抵偿峨眉某公司在前述案件中享有优先受偿权债权中的部分债权,峨眉某公司可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案申请执行人成都某建司、其他执行债权人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分别提起执行异议。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分别以(2021)川11执异13号、(2021)川11执异14号执行裁定,驳回异议人的异议申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2022)川执复188号、(2022)川执复178号执行裁定:驳回成都某建司、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

典型意义

该烂尾楼的处置,不仅涉及多方债权人的利益冲突,其中还涉及192户购房消费者权益,如何快速高效处置已流拍的烂尾楼,依法平衡各方利益,及时盘活问题楼盘并向购房消费者一个满意的交代,是该执行案件的难中之难。本案在其他执行债权人向执行法院提出以物抵债申请,执行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后,经充分听取各债权人意见后,决定直接裁定以前次流拍价以物抵债,将案涉项目交付其他执行债权人,有效提升了涉案财产处置效率,盘活了停工楼盘,降低了烂尾楼盘的处置成本和债务人债务成本。此案执行策略切实贯彻落实了党中央、国务院“保交楼、稳民生”决策部署等相关文件精神,是推动“保交楼、稳民生”的生动案例,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多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四

潘某某以代办“养老保险”为名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至2021年12月期间,被告人潘某某在明知不能一次性交纳15年或者一次性补交满15年养老保险金的情况下,以帮忙购买养老保险为由,骗取被害人胡某某、李某某等18人共计177.3万余元,用于赌博和消费。2022年1月10日,潘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由经犍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潘绍贵犯诈骗罪,向犍为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犍为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一、被告人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二、责令被告人潘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被害人被骗款(其他判项略)。

典型意义

本案是以代办“养老保险”为名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犯罪案件,该类犯罪主要表现为被告人谎称认识社保局等部门工作人员,可以代办“养老保险”“提前退休”等,骗取老年人的保险费、材料费、好处费。诈骗分子套路深、隐蔽性强,犯罪手法专业,逐渐深入诱骗被害人上当。国家基本养老保险是一项惠及全社会的系统工程,目的是为人们年老后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使其“老有所养”。部分老年人对相关政策规定不了解,不通过正规途径办理,轻信“有关系”“有熟人”“有指标”等谎言,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人民法院提醒广大老年群众,遇到代办“养老保险”服务时,一要擦亮双眼,不相信代办养老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不要试险所谓的非法途径,要通过官方途径咨询或者办理国家基本养老保险;二要提高防范意识,当代办机构索取个人信息时不提供、收取“保险费、材料费、好处费”时不转账,避免落入诈骗陷阱。同时,社保机构要及时关注老年人保险需求,畅通老年人诉求渠道,及时进行疑问解答,共同守护老年群众的安定幸福。

案例五

罗某某等人利用快递柜贩卖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罗某某、张某某系夫妻关系,均系吸毒人员。2019年至2021年4月21日,罗某某通过微信与购毒人员商议贩卖毒品事宜并收取毒资,继而利用部分住宅小区安放的快递柜等快递放置柜存放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然后将取件码发送给购毒人员。2021年2月起,张某某明知罗某某在贩卖毒品后,帮助罗某某与购毒人沟通联系、存放毒品、发送取件码,共同贩卖毒品。同年4月21日,民警从罗某某、张某某租住房内、某小区大门外的快递柜中查获“冰毒”共计13.28克。井研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某某、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 经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向井研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井研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一、被告人罗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二、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三、对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被告人罗某某的手机五部以及毒品冰毒37份共计15.83克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后疫情时代,快递业是当前经济恢复、产业链发展不可或缺的一环,给疫情防控下的人们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同时,由于智能无人收递快递柜设备具有无接触式交付等特点,越来越受到犯罪分子的青睐。本案是一起通过网络联络、利用快递柜存取功能交付毒品的典型案例。被告人运用快递柜存储后不当面交付的手段贩卖毒品,导致毒品更易扩散、流通,尤其与网络社交媒介相结合后,贩卖毒品犯罪更为分散化、隐蔽化,加大了司法机关打击毒品犯罪的难度。本案警示全社会,政法机关高度关注毒品犯罪新手段新方法,已成为打击毒品犯罪的重点,胆敢以身试法,留给自己必定是牢狱深渊,留给家人必定是眼泪。


责任编辑:杨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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