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泸县法院通过启动执行联动工作机制,邀请相关执行联动机制成员单位对一疑难执行案件财产处置工作进行会商,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共同见证、监督,解决因案涉财产历时遗留权属问题造成的执行不能,多方推动保障案件后续执行。
2014年,罗某远、艾某某、罗某与谭某某签订房屋买卖转让协议,将位于泸县奇峰镇街村的1500多平方的住宅转让给谭某某,而谭某某以棚户改造项目为由在转让住宅土地上进行了开发重建,因重建占地中有50多平方土地性质为国有,导致无法办理权属登记。按约定,谭某某应支付三人转让金320万,其分四次支付170万元后,余款未能支付。2015年双方就付款再次达成新的协议,后谭某某以无法办证为由未能履行支付义务,至2021年原告三人曾多次向谭某某催缴未果,当年3月终诉至泸县法院。
经审理,泸县法院作出判决,判令谭某某及其配偶邓某某应支付三原告房屋转让款150万元及违约金。二人不服,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1年9月,三原告向泸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2年1月再次申请恢复执行,经法院两次执行共执行到位案款92677.84元。因被执行人涉及多起执行案件,本案涉及的谭某某重建房成为重要财产,但该重建房部分房产已出售或抵偿欠款、材料款。由此,泸县法院拟对剩余未出售房产11套进行评估处置,但因所涉土地未获使用权许可,房产建设未获规划许可,产权未登记,导致相关费用无法估算,多家评估公司均无法出具评估报告,故无法进入拍卖处置程序。
2022年12月1日,为解决案件瓶颈问题,泸县法院邀请了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及评估公司工作人员对涉案房产的处置进行座谈、协商。经会商,相关行政部门一致认为案涉房屋系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历史遗留问题,案涉财产既无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修建也无规划许可证,行政部门将认定其为违建房产,导致不能进行正常的财产处置,造成案件执行不能。
但因上述房产部分已卖与第三人且已实际入住,若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由相关部门予以没收、拆除,将对群众的居住权益和生产生活带来极大影响。为此,经会商,各部门均认为,要解决该历史遗留问题楼盘所涉纷争,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统筹协调指导建设主体办理好产权手续,最终促进案件办理,同时也能维护其他房屋买受人的合法权益,避免造成新的诉讼纷争。当前,案件所涉相关工作正在有条不紊推进。
近年来,泸县法院始终坚持发挥审执工作源头治理化解矛盾的重要作用,不就案办案。面对执行不能,千方百计寻找突破口,依托当地党委政府综合治理执行难机制,切实担负社会治理的司法责任,着力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汪红燕 李世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