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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检“两长”同庭履职,被告人一审当庭被判处死刑

来源: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2-23 09:3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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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2日,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因婚恋矛盾纠纷引发的重大刑事案件,并当庭判决被告人邱某某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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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李俊担任审判长,泸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刘孝勇出庭支持公诉。

案情简介

被告人邱某某(男)与胡某某(女)因感情及共同财产处置等问题发生纠纷,邱某某持刀砍伤胡某某工友杨某某后逃离现场。此后,邱某某因多次与杨某某协商赔偿未果,又无法与胡某某取得联系,遂对胡某某心生怨恨,意欲报复。2022年5月,邱某某带上作案工具潜入胡某某父母家,将胡某某母亲、侄儿杀死,致胡某某父亲受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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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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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落实庭审实质化“四个在法庭”:证据质证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深化庭审实质化改革成果。

——落实庭前会议制度,提升庭审效率:本案开庭前,承办法官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认真仔细审查,通过召开庭前会议,厘清了基本案件事实,归纳了争议焦点,对程序性事项进行了处理。

——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保障被告人获得律师辩护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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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类人员”出庭作证,提升办案质量:“下面请证人出庭,对案发的经过及报案经过进行作证”,该案审理过程中,经公诉机关申请,合议庭通知了证人出庭作证,为保护证人隐私及安全,还启用了证人保护室。经辩护人申请,合议庭通知了侦查人员出庭,就案发第一现场情况再次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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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程通过多媒体示证:现场播放了监控视频、展示了指认案发现场、购买及丢弃刀具现场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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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庭宣判

经过高质高效的法庭审理,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后,合议庭休庭对案件进行了评议,经过审委会讨论并作出决定,当庭判决被告人邱某某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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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实质化

此次泸州法检“两长”同庭履职,是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院领导带头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一个缩影。通过庭审实质化审理,深化和巩固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对引导和激励办案人员规范庭审活动,提高庭审效率具有示范效应,是泸州中院司法再规范活动的重要举措。


责任编辑:杨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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