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环资审判进乡村 司法便民“零距离”

来源:富顺县人民法院 作者:王悦燊 发布时间:2022-12-22 12:09:20

富顺县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秉承司法为民的服务宗旨,在依法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守护绿水青山的过程中,针对年龄较大、出行不便等参加诉讼活动有实际困难的当事人,充分利用“巡回审判+现场普法”的模式,将庭审现场搬到乡镇村落、田间地头,在便民利民的同时,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司法效果。


环资审判庭巡回审判破坏环境资源刑事案件.jpg

今年9月,富顺县法院环资审判庭法官在狮市镇就开展了这样一场特殊的巡回审判。案件被告人徐某某在禁渔期、禁渔区富顺县狮市镇花园村附近的赖子桥河边,使用禁用渔具罾网以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非法捕捞鲫鱼、翘嘴鱼等46尾鱼虾,共1.36公斤,造成经济损失868元。被告人徐某某表示认罪认罚。承办法官在充分审查全案证据后当庭宣判,被告人徐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环资.jpg

在这起案件开庭审理之前,考虑到被告人徐某某年龄较大出行不便,为了方便当事人参加诉讼,承办法官和检察官一致决定将庭审现场设置在被告人居住地。案件宣判后,法官通过法庭教育,让被告人和旁听群众充分认识到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违法性和严重危害性,进一步提升了群众的生态保护意识和法治意识。(王悦

 


责任编辑:梦雪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融媒体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8021130号-2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省法治文化研究会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