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11岁的小俊(化名)常常因为吃饭耗时长、作业未认真完成、与同学发生冲突等原因被父亲采取言语辱骂、殴打、体罚等暴力方式进行教育,小俊因此出现了情绪不稳定、遇事易冲动等心理和行为问题。小俊学校在2021年两次向芳草街派出所反映小俊被家暴的情况。芳草街派出所分别通过与学校、区检察院、未保中心联合对小俊父亲进行教育训诫,给予小俊父亲行政警告,相应举被措取得了一定效果,但小俊父亲仍未完全改变错误的教育方式。
2022年5月20日,小俊父亲因琐事再次辱骂、脚踢了小俊,后小俊在学校产生轻生念头并写下遗书。学校老师发现后立即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各部门迅速启动“一站式反家暴”工作机制。在妇联的指导下,小俊母亲于5月31日通过“蓉易诉”平台递交小俊被家暴的相关证据材料,请求高新区人民法院依法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二、裁判结果
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后六小时内高效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小俊父亲对小俊实施殴打、辱骂、体罚、变相体罚等家庭暴力行为。
为了有效改变小俊父亲错误的教育理念,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在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同时一并作出家庭教育令,裁定:一、责令小俊父亲自2022年6月起,每月到成都市妇女联合会(位于锦江区东大路238号)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一次,为期半年;二、责令小俊父亲在对小俊教育的过程中尊重其人格尊严,多关注其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
相应裁定作出后,小俊父亲未提出复议,均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一)全省首例“双令齐发”,探索“禁止+指导”的反家暴新模式
本案系反家庭暴力法、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以来,在全省范围内首次在一个案件中将人身安全保护令和家庭教育令结合发放,极具典型性和示范性。这种“双令”模式将人身安全保护令侧重于禁止行为层面扩展到家庭教育令侧重指导行为层面,既有禁止家暴行为的“术”,为当事人划定不可为的“负面清单”;更有为当事人提供改变行为模式、错误认知的“道”,为当事人提供应该为的“正面清单”,最终通过“禁止+指导”两个层面,引导未成年人父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护未成年人免受家庭暴力。此案例发出后,全省多地参照本案处置模式发出“双令”,形成良好的示范引领效应。
(二)“一站式反家暴”机制的生动实践,彰显多部门联动保护未成年人的温度与力度
本案充分发挥了“一站式反家暴”工作机制作用,学校方第一时间发现本案情况并向相关部门积极反馈,让隐秘的家暴行为被“曝光”;公安机关第一时间介入处置,形成了多个刚性处置方案,对施暴人形成强有力的高压震慑;妇联组织第一时间协调联动、链接资源,指导当事人通过“蓉易诉”平台线上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有针对性的从家庭矛盾分析、亲子沟通技巧等6个方面制定家庭教育指导方案,帮助小俊父亲正确开展家庭教育;成都高新法院收到申请后仅6小时即高效发出“双令”,且作出家庭教育令之前积极与妇联沟通协调,确定由妇联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支持,真正推动家庭教育令的内容能够落到实处、发挥实效。“双令”发出后,法院、公安、妇联、学校建立联系机制,每月回访了解小俊后续家庭情况及“双令”执行情况。截至目前,小俊父亲均定期到成都市妇联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家庭关系和行为模式已有所改善,未再出现对小俊实施暴力的行为。小俊在写给妇联的信中表示“这半年来爸爸妈妈和我的相处方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感觉态度更好了。我希望我的家长态度是温和的,不限制我的自由但是又要在各个方面对我有要求。我希望我们的家庭是其乐融融的,大家都把自己的事情做好。”
(三)有利于引导全社会弘扬良好家德家风,彰显法治应有之义
孩子是父母生命的延续,是家庭、社会、祖国的未来,父母应当担负起为其成长营造良好氛围之职责。本案通过“双令”引导父母在教育孩子时“导之以道而勿强”,构建和谐家庭环境,树立良好家德家风,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同时,有利于增强社会公众对以法治思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心认同,让崇尚文明、反对暴力成为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和全社会的良好风尚。
四、获奖情况
本案例入选2022年“成都市未成年人保护十大优秀案例”、“第二届成都市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十大优秀案例”且在两个评选中均总分名列第一,受到了各方评委、专家的高度肯定。
(罗良华 刘甜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二)有具体的请求;(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