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庭法官前后两次来到翠屏区金秋湖云台村一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涉案房屋,通过现场踏勘、走访调查、上门调解,促成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2022年8月,李某和张某签订《农村自建房施工合同》,约定将李某位于翠屏区金秋湖云台村的两层农村自建房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交由张某承建。月底,张某完成一层主体框架,李某以其修建的房屋不符合质量要求为由拒绝支付进度款,张某停止施工。房屋修建自此陷入僵局,经村委会、司法所多次调解未果。2022年12月,李某诉至翠屏区法院,要求张某支付墙体拆除改建施工费、水泥损失费、误工费等16项损失共计4万余元。
翠屏区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受理案件后,由于双方举证能力有限,法官决定实地查看房屋修建具体情况,并根据情况开展调解。2022年12月12日,经过法官现场踏勘及走访调查,张某承认其修建的两面墙体存在质量问题,李某也认可其应支付工程进度款,但双方对新增内容、工程价款确认、损失费用认定的争议很大,都认为自己有理,互相指责,情绪激动。
因为双方均有尽快建成房屋的意愿,法官本着从根源化解矛盾的目的,耐心解释相关法律法规、举证责任分配情况,释明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可能产生的时间、经济成本。当天调解未果后,法官继续通过电话进行明法释理、耐心疏导,并请村社干部帮忙做工作,逐渐化解了双方的对立情绪。
2022年12月16日,法官决定趁热打铁,邀请村社干部参与,再次组织双方到现场进行调解。法官从情理法三个维度,引导双方权衡利弊、换位思考,使双方达成解除《农村自建房施工合同》的调解协议,通过现场测量的方式估算了张某的工程价款及李某的损失费用,品迭后由李某支付张某工程款8000元,李某房屋修建问题由其自行解决。“感谢法官,没想到这么快就解除了我们的纠纷,我明天就请工人继续施工,争取在年前搬进新房。”李某说道。
双方握手言和之后,法官向村社干部和双方当事人宣传了农村宅基地建房“六不准”、民法典、养老诈骗等法律法规知识。“法官通过现场勘察、上门调解,低成本、高效率、不伤和气地解决了村民的矛盾纠纷,把司法为民做到了群众家门口、心坎上。”金秋湖镇云台村村委会负责人陈辉说道。
(蒋晓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