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法官,太感谢你了!多亏了你这钱才能拿回来!”近日,当事人李某将一面印有“构建和谐社会,保护百姓权益”的锦旗送到隆昌市法院执行法官罗自江手中,连声对他表示感谢。
2015年1月,被告庞某某驾驶货车与原告李某相撞,造成李某受伤,经鉴定李某评定为一级伤残。该货车实际车主为被告唐某某,庞某某为唐某某雇佣的驾驶员。货车挂靠在被告某物流有限公司名下,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2015年8月,李某将庞某某、唐某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和保险公司诉至隆昌市法院。经法院审理,判决某保险公司支付1120000元,唐某某赔付李某各项损失422079.23元,某物流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自动履行了赔偿责任。
因唐某某及物流公司未主动履行,李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唐某某及物流公司履行赔偿义务。执行过程中,二被告陆续支付部分赔偿款,截止2022年5月30日,被执行人仍欠申请执行人314,579.20元未付。后因物流公司注销、唐某某付款能力有限,该案执行一度陷入困境。经申请执行人李某申请,本院审查后裁定追加物流公司股东赵某某、杜某某作为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
恢复执行过程中,面对强大的执行震慑,经执行法官多方做调解工作后,被执行人赵某某、杜某某表示愿意筹钱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处理。在多次与双方进行电话沟通后,法官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赵某某、杜某某当庭支付20万元,被执行人唐某某于11月30日支付3万元。至此,这起困扰申请执行人七年的案件终于划上了圆满句号。
“金杯银杯不如百姓的口碑”,鲜红的锦旗,不仅包含了当事人对隆昌市法院执行工作的认可和褒奖,更是对执行干警的激励与鞭策。下一步,隆昌市法院执行局将不断加强执行工作力度,穷尽措施切实解决执行难,以实际行动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王辰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