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七人合议庭审理并宣判了被告人田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法院依法对田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附带判决其支付侵害消费公共利益的赔偿金以及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经审理查明,2022年2月16日至2022年4月18日期间,田某某在其经营的“某美蛙鱼头火锅店”内,将消费者食用后的火锅剩油进行回收,经过过滤、沉淀、熬制等工序加工成自制菜油,再按比例添加在火锅底料中向不特定的消费者进行销售。
2022年4月18日晚,东兴区市场监管局在该店查获回收油59.5kg、自制菜油23.7kg。在此期间,田某某销售锅底共计1424锅,收取锅底费人民币47782元。
田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将消费者食用后的锅底剩油回收,经过加工作为食用油添加到火锅底料中,销售给不特定消费者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予依法惩处。同时,田某某的犯罪行为,已对众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影响,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侵害了公众对食品经营者的信赖感,以及党和政府从严管控食品安全的公信力。田某某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食物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食品安全是一项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民心工程”。希望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以此为戒,守住良知和法律底线,在经营活动中,合法经营,守法经营。(刘中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