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判决一批因分期支付购买手机的金融借款纠纷案。付某为案件当事人之一,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付某人归还尚未支付的银行借款本金5574.43元及其复利、罚息等,手机经营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 2016年8月11日,某银行与某商贸公司签订《手机(话费)分期消费贷款业务合作协议》:期限分12个月和24个月两种方式、利率为5‰/月,由某银行直接向客户收取;某商贸公司负责客户营销,办理相关的手机(话费)消费分期贷款手续并连带保证担保责任。当客户逾期1月后,某商贸公司无条件为用户代偿等合作条款。某银行与某商贸公司合作期间,被告付某于2016年11月26日与某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主要内容:借款10,017元用于手机话费分期,期限2年;贷款利率为5‰/月;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当日,某银行向付某发放了贷款10,017元。付某借款到期后,尚欠本金5574.43元,借期内利息197.05元及复利、逾期罚息。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付某获得借款后,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向银行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和支付利息,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某商贸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保证期间经过后仍认可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应当对付某的全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买卖手机分期为缺乏一次性消费购买能力的消费者提供了方便,可以“低收入、高消费”。作为购买者应当充分阅读了解合同条款,并预判自己履行分期付款的能力,切不可贪图提前消费而丧失自己的信誉,一旦违约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丁如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