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强,则国强”,少年的健康成长对于整个国家的发展和未来至关重要。一直以来,富顺县人民法院在面对各类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中,始终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走下审判台,深入案件核心,认真倾听未成年人以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建议,切实解决事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系列问题。
今年4月,富顺县法院受理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原告小建军(化名),今年12岁,2010年出生后与其父母、外婆在成都生活。2016年8月,因其上学原因,便与外公外婆回到老家。然而,天有不测风云,小建军的母亲于2017年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需长年服药,丧失了抚养照顾小建军的能力。
2017年至今,小建军及其母亲一直由外公外婆照顾,小建军的父亲长年在外务工,极少回家,这些年除给付小建军及其母亲1500元抚养费外未再支付任何费用。现小建军的外公外婆年事已高,无力继续抚养外孙,故小建军诉请至法院,要求判决其父亲支付抚养费。
案件的承办法官在查看卷宗材料后,积极联系县检察院,将案件的具体情况向县检察院作出说明,询问县检察院是否可以在本案中支持小建军起诉。在县检察院给出肯定回答后,承办法官来到小建军家中,面对面与其以及其监护人进行交流,深入了解他现在的生活情况。
经审理,法院认为小建军系未成年人,其父母均有义务抚养小建军。鉴于其母亲患病后不具备抚养能力,而其父又怠于履行抚养义务,故小建军要求其父履行抚养义务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当得到支持。
本案结案后,承办法官多次回访小建军的监护人了解其父支付生活费情况以及小建军生活现状,得知其父现每月按时给付生活费,小建军的生活得到了极大改善。
在我国每年有着大批的农民离乡背井进入大城市务工,这导致农村出现数以万计的“留守儿童”。富顺县作为人口大县,外出务工的青壮年繁多,而留守儿童中如小建军一样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抚养照顾的不在少数。为人父母,应当承担起抚养教育孩子的责任和义务,若生而不养,何以为家?作为父母,应当为孩子提供其生存和成长所必须的物质生活保障,同时也应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为孩子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给予孩子更多关爱。(敬文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