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给人们的普遍印象是刻板、严肃甚至有些不近人情的。然而,最近,在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牌楼人民法庭,三名当事人向承办法官刘厚林的道谢声中和送上锦旗的那一刻,我们却看到了法治的温情一面。
原告张某、刘某、李某某与内江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三案由牌楼法庭刘厚林法官承办。该三案原告均系被告公司的员工,三人都是残疾人。2021年7月,三原告与被告终止了劳动关系,并商定了各自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随后,三原告便在公司提供的费用签收表上就该补偿金进行了签字。但三原告均称当时在费用签收表上签字是公司要求的,该费用签收表是为了办理失业保险的形式文件,三原告实际并未收到该补偿金。三原告遂向被告要求支付该补偿金,未果。后提起了劳动争议仲裁,仲裁未予支持。三原告遂诉至法院,提出被告支付补偿金的诉讼请求。
案件进入庭审,被告在庭审中坚持认为,原告作为成年人在费用签收表签字,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就是三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能够证明三原告已经收到了补偿金。而三原告均无有效证据予以证明,仅有一份录音证据能够间接显示补偿金有存在没有支付的可能性,但也遭到被告的否认,认为不是他们公司的员工的录音。案件审理至此,三原告陷入了困境。
承办法官刘厚林考虑到三原告均系残疾人,再就业以及日后的生活因此次解除劳动关系都会受到影响,应当尽最大努力为其争取合法权益。因此,在保证公平正义的前提下,刘厚林法官将否认录音证据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被告,询问其是否就该录音证据申请司法鉴定。在分配举证责任后,刘厚林法官同时向双方尤其是被告做调解工作,请被告考虑本案存在的诉讼风险,以及从三原告都是残疾劳动者且都在被告处工作多年的角度出发,体现出公司对残疾员工的人文关怀,能否尽早支付该补偿金。
同时,刘厚林法官又向原告释明了相关的法律问题,并请他们考虑能否在被告公司经营困难的情况下适当减少补偿金。经过数次调解,双方终于达成一致,被告同意支付补偿金,三原告也同意减少部分补偿金,双方握手言和,被告随后就向三原告支付了补偿金,本案得以顺利了结。
本案中,承办法官急群众所急,想群众所想,既讲法律,也讲人情,体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法官通过自己的行动保障了三名残疾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让我们在铁面无私的法律中看到了其为民爱民的温情一面。(黎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