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在叙永城区有一套住房要出售,吴某因为子女读书问题想找一处合适的房子,双方找到了叙永某中介公司,在中介公司的积极撮合下双方很快就房屋买卖达成了一致意见,三方便签订了房屋买卖中介服务合同,合同中约定“房屋买卖达成以后,买卖双方需按照房屋总价的1.5%各支付中介服务费一万元”,合同签订当天买家吴某当即支付了1万元的定金给张某。
合同签订仅仅三天以后吴某口头告知中介公司自己的资金周转不灵,不再买房,中介公司告知吴某如果此时反悔已经支付给张某的定金1万元不能退还,本以为只是一次不成功的中介服务,然而不久中介公司听说张某和吴某双方已经绕过自己私下成功交易且已办理了房屋的过户手续。此时中介公司明白这是双方为了节约中介费的“跳单”行为,中介公司认为买卖双方的“过河拆桥”行为违反了签订的中介服务合同,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中介公司支付费用。
为维护合法权益,中介公司向叙永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叙永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以后积极对双方进行调解,调解初期买卖双方均不认可自己的跳单行为,辩称当初双方没有成功交易,是经过亲戚朋友介绍再次达成的买卖合意,故不应该支付中介服务费用。法官审查过程中发现在中介服务合同签订后仅四天吴某便一次性向张某的个人账户转账50余万元,之后陆续付了剩余购房款,并且该房屋经过调查取证确实已经变更成吴某名下,因此法官认定买卖双方确实是跳单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第九百六十五条: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最终在承办法官耐心的释法明理下,买卖双方认识到自身的不诚信行为,积极与中介公司进行协商,双方各自向中介公司支付了中介服务费,为自己的不诚信行为买单。
(张仁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