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盐边县法院会同盐边县检察院共同督促杨某甲、苏某、杨某乙3人在雅砻江畔开展增殖放流活动,以修复受损的渔业资源和河流生态。
该案经审理查明,2022年3月,被告人杨某甲、苏某、杨某乙使用电瓶、机头、网兜和竹子组装成一套电捕鱼器在盐边县格萨拉彝族乡韭菜坪村天然河道内进行电捕鱼,非法捕捞鱼类共计3.35公斤。经鉴定,杨某甲、苏某、杨某乙非法捕捞水产品的时间为禁渔期,捕捞地点在禁渔范围内,使用禁用的电鱼作业工具进行捕捞。盐边县人民检察院据此向本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盐边县法院经审理后,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3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连带赔偿造成的渔业资源损失11055元。
增殖放流活动现场,盐边县法院干警及在场人员与“生态修复人”杨某甲、苏某、杨某乙一起将价值 3000元的鱼苗投放到雅砻江。随后,盐边县法院办案法官结合该起案件以案说法,就保护生态环境、长江禁捕工作的重要性进行了宣传,为在场干部群众上了一堂生动的“普法课”。
盐边县水产资源丰富,为保护野生水生物的正常繁衍,促进天然水域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盐边县法院将继续探索、完善“恢复性司法”,确保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为全县天然水域渔业资源及水生生物多样性健康发展保驾护航。(代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