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近日,丹棱县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既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又保障了被执行人的正常运营发展,切实践行了司法为民、息诉止争的根本宗旨。
案情回顾:
原告四川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后移送到丹棱县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丹棱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庭前调解。
进入执行程序后,办案法官发现,本案执行的难点在于,被执行人还收到过另案法院作出的一个冻结债权通知书,认为此期间的利息应该扣除。但对于时间的界定,双方存在明显分歧。同时,办案法官还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为专有账户,无法采取冻结措施;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没有实际扣押,无法启动财产处置程序。
“案件执行有难度,案件执行标的金额不小,不能快速执结的话,申请人的资金周转会出现问题,同时也会让被执行人负担更多的利息。”办案法官说,为快速兑现申请人权益,他们再次和双方进行协商,希望彼此能够本着互利共赢、共渡难关的原则,将心比心,不要竭泽而渔。同时,关于双方对利息具体金额存在的争议,办案法官则进行细致地释法明理,希望双方可以互相体谅。
此外,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在上海,申请执行人在雅安,难以实现双方到场。办案法官在全面了解双方意愿后,充分考虑到疫情防控、执行成本等因素,通过线上的方式成功办理本案。
最终申请人乐意做出让步,双方达成一致,握手言和,均表示不再因此案发生任何纠纷,且被执行人也很快主动履行了三百余万元的款项。
“感谢法院能在疫情期间帮我们解危解难,不然我们真的要闭门谢客了。”案件执结后,申请执行人专门致电,对办案法官表达了由衷地感谢。
下一步,丹棱法院将持续以助力优化营商环境为立足点,强化对民营企业的保护,加大涉民营企业案件执行力度,不断优化法治营商环境,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助力民营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王柳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