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肖某与叙永县某汽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罗某口头议定后购买了该汽贸公司交付的办理完毕车牌、行驶证的车辆。汽贸公司认同收到肖某支付的购车款73800元,肖某接手车辆从事竹料运输。2021年6月,泸州市纳溪区农业农村局检查确认其车辆悬挂的车牌、行驶证均是假牌证,据此告知肖某,该车不能继续使用,车牌及时上交,不能再上路行驶。为此,肖某找汽贸公司协商处理未果而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购车合同、退还购车款并要求汽贸公司三倍价款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肖某与汽贸公司建立了实际案涉车辆的买卖合同关系,汽贸公司作为车辆销售公司,相对购车人肖某来讲较为专业,其应当确保提供给肖某的牌证真实合法,但肖某购买的车辆牌证却为假牌证,直接导致肖某购买车辆后被相关职能部门通知不能上路行驶,肖某作为案涉假牌证的受欺诈方,依法享有撤销案涉买卖合同的权利。
据此,法院支持了肖某主张撤销购车合同、退还购车款的诉讼请求,但因肖某购买车辆非因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故其要求汽贸公司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规定按三倍价款赔偿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遂驳回了肖某的该项诉讼请求。
(刘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