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被告人卿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泸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钟某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2484.44元。
被告卿某某与被害人钟某某的菜摊相邻,某日两人因挪车问题而产生争吵,卿某某情绪一上头就将钟某某推倒在地,钟某某起身后拿起一块湿毛巾欲还击,不料再次被推倒在地,背部还受到拳头的打击,李某某(卿某某的母亲)见状后赶紧将两人拉开,钟某某顺手拾起一块砖扔向卿某某,卿某某又将钟某某摔翻在地,并双手卡住钟某某脖子,直到李某某将两人再次拉开,后经医院检查,钟某某L2-L4椎体右侧横突骨折住院21天,经法医学鉴定钟某某之损伤构成轻伤一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卿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卿某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
泸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卿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卿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虽对其行为性质有所辩解,但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系由相邻菜摊引发的民间矛盾所致,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附带民事诉讼部分,钟某某医疗费13043.63元,护理费25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30元,误工费5790.81元,交通费酌情考虑500元,上述各项损失费用合计22484.44元,本院予以支持,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在现实生活中,打架无非是为了蝇头小利,或推搡口角失去理智,或死要面子爱慕虚荣,又或因朋友义气一时冲动,如遇与他人发生口角,一定要冷静处理,三思而后行,千万不要以暴制暴,逞一时之快大打出手,用不正当、不合法的行为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不然等来的将是铁门、铁窗、铁锁链。
(伍月 张天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