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叙永法院受理一起原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代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受理案件后,法院干警在向代某某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等手续时,倾听了代某某意见。经了解,代某某因家庭发生不幸,导致经济十分困难,目前无法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代某某希望能在法院主持下进行调解,能给自己一个缓冲期限。
法院干警知晓代某某的情况后,将该情况向原告进行说明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 你们的调解,让对方同意宽限,解决我的困难,非常感谢你们法官。” 在离开调解室时,代某某激动地说到。
作为法院干警我们应当积极做到民有所呼,必有所应。把群众的事当做自己的事,实实在在为群众办成事、解难题。以新作为践行党的二十大精神,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贡献法治力量。
(郑先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