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亲不如近邻”,与邻为善一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谐、友善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近日,天全县法院小河法庭审理了一起因邻里纠纷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案件。天全县法院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工作,通过法官释法明理和判后答疑,终使双方不计前嫌,重归于好,受到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原告杜某与被告杨某均是天全县某安置小区业主,杜某是一位80多岁老人,因平日在小区的绿化地种植玉米时习惯用人畜粪便施肥,导致气味较大,对周围环境产生不良影响。2022年6月21日下午6时许,杜某在用人畜粪便施肥后,邻居杨某闻到臭味后,庚即找到小区管委会反应此事,在管委会组织协商过程中,杨某从自己家中拿出水管对杜某的玉米地冲水,杜某看见后便上前抢夺水管,在抢夺的过程中,杨某用水管将杜某的衣服冲湿,双方拉扯中杨某用水管打到了杜某的腿,杜某便捡起路边砖块打向杨某的肩膀,被告杨某立即出手给了杜某一巴掌,杜某随后反击也给了杨某一巴掌,后双方被围观群众制止。当晚杜某便因身体不适,到天全县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出院后经当地派出所三次组织双方协调仍未能达成一致,后杜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杨某赔偿医疗费等相关损失。
开庭审理中,双方情绪激动,对案件事实争议较大。一方面,因杜某年岁较大,被打伤后子女等家属颇有担忧;另一方面,杨某也因平日里杜某用人畜粪便施肥心存积怨。为查明案件事实,厘清双方责任,承办法官首先到管委会向负责人了解双方平时邻里的基本情况,其次到当地派出所调取材料,进一步了解纠纷的前期协调情况。同时,针对诉讼中杨某对杜某的治疗用药的合理性异议,向杜某的主治医师对用药清单一一核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邻里之间应当互相尊重、互相体谅,原、被告双方未能采取正确方式处理邻里纠纷,导致损害后果,综合全案实际情况,双方均应承担相应责任,最终判决由杨某对杜某的各项损失承担70%责任。判决书作出后,承办法官仍未放弃调解工作,在送达判决书时,分别对原、被告就判决内容进行释明答疑,指出双方各自不足之处。经过.耐心说理,杜某表示在今后一定会注意自己的行为,不给邻里造成困扰,杨某也对自己不冷静行为主动承认了错误,表示愿意努力搞好邻里关系,后原被告双方均表示服判不上诉。后杨某也主动将赔偿款2705元交至法院,由法院转交杜某。至此,本案案结事了,圆满解决。
下一步,天全县法院将进一步加强司法调解和裁判文书说理工作,发挥司法裁判在社会治理中的规范、评价、教育、引领作用,引领新时代社会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