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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县法院:非法捕捞反被捕,法理之外仍有人情

来源:泸县人民法院 作者:伍月 发布时间:2022-11-28 10:06:23

近日,被告人夏某某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泸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同时经泸县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夏某某与刑附民公益诉讼起诉人泸县检察院达成附民协议:被告人夏某某于2022年11月1日起至2023年4月30日期间,自愿无偿参加仁和溪得胜镇仁和村流域河道巡护、清理工作,以弥补其非法捕捞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以及国家渔业资源的损失。

今年4月15日,夏某某将此前在泸县得胜镇仁和街上购买的9副地笼网撒在仁和溪上进行捕捞。4月16日早上9时许,夏某某在收取地笼网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现场查获非法捕获的野生河虾1.66千克,野生龙虾0.62千克,野生河螺0.26千克,野生河鱼0.38千克。经县农业农村局认定,夏某某捕捞区域属于禁渔区,捕捞时间属于禁渔期,使用的9副捕鱼网具均属禁用渔具。

泸县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建议判处被告人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夏某某在濑溪河泸县段投放价值人民币5071元的鱼苗。

泸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夏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夏某某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自愿在其非法捕捞河段无偿进行河道巡护、清理工作,积极恢复破坏的生态环境,弥补其行为造成的损害,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遂作出以上判决。

在本案刑附民公益诉讼的办理中,承办法官曾到被告人夏某某所在村社及其家中走访,发现其家庭经济确实困难,无法履行金钱赔偿义务。经与村社、被告人及公诉机关沟通调解后,被告人夏某某与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泸县检察院达成上述附民协议,以自愿无偿参加当地河道巡护、清理工作代替经济赔偿。该刑附民公益诉讼的成功调解,不仅弥补了被告人非法捕捞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及国家渔业资源的损失,还切实考虑到被告人家庭的具体情况,对被告人及当地人民群众的教育警示意义更为深远,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司法为民有温度、法理之外仍有人情。

(伍月)


责任编辑:唐方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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