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善孝为先,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更是子女应尽的义务。
11月22日下午,市中区法院“海棠花开”家事巡回法庭走进市中区土主镇石杨村,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并向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的被告发出乐山市首份《赡养义务告知书》。土主镇政法委员、司法所所长、村社干部等受邀到场旁听案件庭审。 据悉,患有脑梗的原告陈大爷为石杨村村民,每月仅靠100余元的养老保险艰难维持生计,被逼无奈将一双儿女告上法庭,要求其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500元并共同承担已产生的医疗费。据案件承办法官了解,陈大爷的女儿偶尔支付其生活费,但其儿子则多年未尽赡养义务,导致原被告双方家庭矛盾积怨已久,长期不和,并经村委会多次调解未果。庭审中,陈大爷的女儿当庭表示愿意履行赡养义务,但因其没有工作仅靠丈夫一人养活全家,无法承担过多的赡养责任。陈大爷的儿子则认为陈大爷年轻时经常辱骂家人,甚至动手打人,明确表明不想承担赡养义务。 宣判前,案件承办法官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进行了解释说明,从法律、道德、亲情上释法析理,阐明了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无论过去有何家庭矛盾,都不能成为子女不赡养父母的理由。对于过去的是非过错,被告作为子女要多一分原谅,尽到赡养父亲的义务。原告作为父亲要多一分体谅,理解其子女生活不易,尽力不为其子女增加过重负担。最终,该案依法判决,二被告每人每月支付原告赡养费300元,已支付医疗费用凭正式票据由二被告平均分担,并驳回了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为督促陈大爷的儿女依法履行赡养义务,案件承办法官向其送达了《赡养义务告知书》,并联合当地镇村干部继续做好陈大爷儿女的思想工作,引导他们念及亲情、放下矛盾,共同维护家庭和谐,让陈大爷老有所养,老有所依。 该案中,向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的当事人发出《赡养义务告知书》,是市中区法院 “海棠花开”司法品牌积极延伸司法职能,保障人民群众特别是老幼、妇女等特殊群体合法权益的有益实践。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被告应尽赡养义务,加之法理情循循善导,切实做好以法正人、以理服人、以情动人,既彰显法律的权威性和不可触犯性,又突显了法律的温情和社会引导功能,对化解“少家邻”纠纷中深层次矛盾有很好的借鉴和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