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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棉法院:“执行+人道救助”保民生、护民利

来源:石棉县人民法院 作者:许玉芳 发布时间:2022-11-24 13:59:14

  “感谢政府,感谢法院、红十字会和爱心企业,谢谢你们,给我们这个困难家庭带来了温暖......”一名受救助申请执行人的家属代领救助金后眼眶湿润地说着感谢的话。该申请执行人因交通事故造成九级伤残,而被执行人却因经济困难难以履行法院生效的判决,从而导致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得不到实现。该名申请执行人是石棉县法院正式设立“执行人道救助资金”后获得救助的第一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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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执行中,有一种无奈叫“执行不能”,这类案件不能得到执行,不是法院执行不力,而是被执行人丧失清偿能力。面对被执行人不具备执行能力等原因导致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案件,石棉县法院积极探索寻求解决途径,“执行+人道救助”机制便应运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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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2日,石棉县人民法院、石棉县红十字会“执行人道救助资金”制度正式启动,石棉县人民法院、石棉县红十字会联动协作,持续深化“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活动,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在雅安市六县两区率先建立石棉县执行人道救助资金制度,通过执行程序无法有效执行到位且生活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以适度发放人道救助资金的救助制度。让困难群众充分享受国家改革成果。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任某与被执行人夏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石棉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夏某赔 赔偿任某各项损失共计120172.79元。

办案过程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全面查询被执行人夏某名下的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各类财产状况,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官又多次约谈夏某,其报告财产称,家庭收入仅有妻子在外务工收入,自身也因事故致残,无法务工补贴家用,家里尚有未成年孩子需要抚养,本案债务只能分期履行。后在执行干警组织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分期履行协议,由夏某分期每月支付任某1500元执行款。夏某履行半年义务后未再履行剩余义务,石棉法院依法决定对夏某司法拘留7日。后夏某家属代为缴纳了5000元执行款,仍未履行剩余支付义务。执行法官遂到夏某住所地实地走访,经向村组干部核实,了解到被执行人夏某妻子因疫情影响已回到家中未再务工,只能在当地打零工维持家庭开支,无其他收入来源,住房破旧,确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任某虽然对法院穷尽执行措施表示理解,但因任某年事已高,家庭困难,交通事故致残后一定程度影响其务农,生活非常困难。经申请执行人任某申请,石棉县法院为其申报了“执行+人道救助”。该案中,夏某确无履行能力,任某因交通事故致身体残疾,家庭经济困难。针对该案的特殊情况,石棉县法院为任某申报“执行+人道救助”,通过人道救助为其发放救助金13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身损害赔偿的涉民生案件,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具有“执行不能”的典型性。任某系石棉县法院创立“执行+人道救助”机制后,首个获得救助的困难当事人。“执行+人道救助”机制的创立,让执行工作与人道救助“牵手”,合力聚集社会各届力量,扩大救助范围,缩短救助周期,让更多无法在司法救助中获得救助的困难当事人及时获得帮助,不仅解决了当事人的燃眉之急,更让当事人感受到了司法的温情,彰显了“保民生、护民利”的执行理念。

“执行+人道救助”是石棉县法院联合石棉县红十字会在全市率先创建的针对执行不能案件困难申请执行人的救助机制。据悉,救助资金主要来源于社会各界爱心企业、爱心人士的定向捐赠,救助对象为困难申请执行人。救助资金由石棉县红十字会统一管理和审批发放,法院负责救助案件的筛选和报送,救助申请人获得救助后,人民法院执行到位的执行款还将回流至执行人道救助资金账户 ,实现善款执续接力传递。


责任编辑:许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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