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农村农业部发布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宣布从2020年1月1日0时起,开始实施长江十年禁渔计划,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近年来,长江“十年禁渔”工作持续推进,渔业资源有效恢复,生态环境得到改善。鱼翔浅底、江河湖景令人沉醉的同时,仍有不法分子以电鱼、锚鱼等方式进行非法捕捞。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发布一起非法捕捞典型案例,以案释法,进一步加强社会警示教育,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非法捕捞等刑事犯罪。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27日下午,被告人周某与梁某、刘某商议共同电鱼。当晚10时许,三人在双福河(符溪镇原钢铁村)段使用自制捕鱼器、采用电鱼的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时,被巡逻的公安民警发现,周某被当场抓获,梁某、刘某逃离现场。现场查获自制电鱼工具一套及捕捞的水产品6.355千克。案发第二天,梁某、刘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针对三被告人对渔业资源造成的损害,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同时,向我院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三被告人承担修复受损渔业资源的民事侵权责任。
经峨眉山市农业农村局评估,被告人在禁渔期内共捕获野生渔获物6.355千克,其中:沙塘鳢0.78千克、鲫鱼2.495千克、鲇鱼1.24千克、白条鱼1.43千克、泥鳅0.41千克,渔获物中未发现有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
参照十年禁捕前天然水域野生沙塘鳢80元/千克、鲫鱼40元/千克、鲇鱼50元/千克、白条鱼50元/千克、泥鳅80元/千克的价格计算,考虑到正值长江流域十年禁渔期,建议按5倍计算,渔获物的总价值认定为1 642.5元。间接损害按照不低于水生生物资源直接损害十倍计算,间接经济损失不低于16 425元。
裁判结果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梁某、刘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周某、梁某、刘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破坏了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对渔业生态进行修复,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且三被告不持异议,予以支持。
6月23日,峨眉山市人民法院判决三被告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共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并承担生态损害修复费用人民币18 067.50元,对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一审宣判后,检察机关和三被告人在法定期间内没有抗诉、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三被告人在禁渔期用电鱼工具和方式捕捞水产品,严重损害鱼类资源,伤害水域内其他生物,影响渔业资源的恢复。本案判决有助于震慑潜在的非法捕捞违法犯罪行为,引导社会公众牢固树立鱼类资源保护意识,对生物多样性保护具有积极意义。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将继续坚持发挥审判职能,严厉打击各类在长江流域禁捕方面违法、违规行为,惩罚与保护并重,促进长江生态司法保护能力和体系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