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1日,四川高院举行新闻发布会,揭晓四川法院第七届“十佳庭审”评选结果。此次评出的“十佳庭审”包含4个刑事庭审、4个民事庭审、2个行政庭审。四川高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秦海宣布评选结果并为“十佳庭审”合议庭代表颁发证书。省人大代表陈列、省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王素珍作为评委代表,受邀出席新闻发布会。
由峨眉山市人民法院审理的(2022)川1181行初50号,乐山市市中区洗之净餐具清洗服务部与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乐山市市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成功入选全省法院第七届“十佳庭审”。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14日晚,乐山市市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多家单位对可能影响污水处理站近期日常检测结果异常的企业进行污水偷排检查。检查发现洗之净服务部的检查井有污水流入了城镇排水设施。 2021年7月15日,乐山市市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该违法线索移交乐山市市中区综合执法局。2021年7月23日,乐山市市中区综合执法局对该案予以立案。2021年10月20日,乐山市市中区综合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洗之净服务部员工在打洞时将检查井连接污水池的封闭洞口敲破,致使污水池的污水通过破洞流入城镇排水设施,该行为违反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18万元的行政处罚。洗之净服务部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审查后于2022年2月22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乐山市市中区综合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洗之净服务部认为自己无相关违法行为,且18万元的罚款明显过重,于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推荐理由 本案是因原告的员工在安装环保设施时凿破城市污水管道观察井导致污水排入城市污水管道引发的案件。该案由乐山市市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以非法排放污水作出行政处罚,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复议维持。原告以行为性质是破坏污水管道设施不是非法排放污水提出法律适用方面的异议,同时也对处罚幅度提出异议。 该案经过审理,认定以非法排放污水作出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同时认为在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规范仍然比较笼统的情况下,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仍应坚持行政处罚法总则条款的指导作用,综合考虑原告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等因素,作出合理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且还考虑到疫情背景下小微民营企业经营面临的困难,大幅降低了罚款数额。 该案被告乐山市市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的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峨眉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参加旁听,一审判决后当事人服判息诉,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