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在步入神圣的婚姻殿堂时总是期许“执子之手,与子偕老”的浪漫和长久,但事与愿违,阳光背后亦存在阴影,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无偿赠与情人财物的行为效力如何?
基本案情: 张某与邓某于2015年12月24日登记结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丈夫邓某于2020年12月通过社交工具微信添加顾某并建立通信发展成恋人关系,期间邓某为顾某购买手机、通过外卖平台给被告订外卖、买礼物、微信红包转账等方式共计支付2万元。张某认为顾某接受邓某赠与,赠与行为无效,故提起诉讼要求顾某返还财物,邓某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法官释法: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邓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夫妻共同财产未与配偶张某进行过特别约定,未经张某同意,为达到与顾某不正当交往的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顾某,既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又未经作为共同共有人的配偶张某同意,侵犯了张某的财产权,主观上恶意,违背了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因此邓某擅自赠与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该赠与行为无效。
审理结果: 马踏法庭以法理为切入点,耐心倾听当事人诉求,积极释法答疑,居中进行耐心细致的调解,最终,双方在法院调解下:被告顾某退还原告张某15000元。
近年来,马踏法庭立足审判工作实际,积极回应群众的司法需求,注重用法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调解,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为群众提供更便捷、更高效、更有温度的司法服务,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